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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

行爲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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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構成要件: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該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 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關於人民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節選】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九)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如何認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律主觀: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爲。構成要件包括: (一)該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根據《 刑法 》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主觀上由直接故意構成。行爲人不能說明其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或支出的來源是合法的,是主觀上不願意,明知其來源是非法的,故意不如實說明來源,拒不說明真實來源。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 (三)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這是構成該罪的前提條件。“財產”,是指行爲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支出”,包括生活消費的支出和用於生產經營的投資、 贍養 、保險、贈予、借貸等支出。“合法收入”,包括 工資 、獎金、補貼,從事講學、寫作等所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以及通過 繼承 、受贈、存款利息、股份分紅、合法經營活動等途徑得到的全部收入。“差額巨大”,是指其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相差的數額巨大。 第二,本人不能說明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來源合法。這是構成該罪的本質行爲要素。包括以下情況: 1、行爲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 2、行爲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 3、行爲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查證並不屬實; 4、行爲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需要強調的,就是“非法所得”的數額計算問題。根據上述《紀要》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爲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併計算,而且一併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 (2)行爲人所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行爲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行爲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允許的各種收入。 (3)爲了便於計算非法所得數額,對於行爲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爲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 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嗎

法律主觀:

一、概念及其構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客體的複雜性是由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 刑法 內涵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本法設立本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使司法機關易於證明犯罪而使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 貪污 受賄 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本罪。因此,首先,從設立該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其次,既然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會主義的財產關係,侵犯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首先,行爲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裏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爲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於別人實質是行爲人的財產,應當屬於行爲人擁有的財產。這裏的支出,是指行爲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於行爲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爲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人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爲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爲人雖然“說明”了,但司法機關查證不能證明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部分的財產被推定爲“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爲狀態,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佔有和支配。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爲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 公司 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二、認定 (一)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計算。汁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爲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爲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爲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即視爲非法所得,其行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 貪污罪 、 受賄罪 的界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着密切的聯繫,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爲一個的 罪名 有着自己的 犯罪構成 。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爲人擁有超過合法收人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爲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爲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 盜竊 、詐騙等等行爲,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三、處罰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鉅額資金來源不明罪

法律分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