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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追回部分錢後,其餘的還能繼續追索麼

電信詐騙追回部分錢後,其餘的還能繼續追索麼

電信詐騙追回部分錢後,其餘的還能繼續追索。

1、被詐騙財物後,無論是否能夠順利追回被騙財物,都應當第一時間報警,維護合法權益。

2、受害人應儘量向警方多提供案件相關的線索,以促進其偵破案件,以利於被騙財物順利追回。

3、如果贓款已經被揮霍殆盡,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退賠。

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爲,不法分子通常冒充他人及仿冒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或僞造形式以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冒充商家公司廠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大學生,解放軍等,僞造和冒充招工,刷單,貸款,手機定位,招嫖等各種形式進行詐騙。

電信詐騙一般涉及人多,面廣,案情複雜,錢財被追回,警察會一一覈實,如果核實後,會根據受害人情況,損失多少,錢財去向,分配返還,如果就你一個人,肯定追回多少返還多少,後續法院判決執行,最後由罪犯賠償,肯定會公正執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