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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對誰有利

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對誰有利

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對等,不存在對誰有利。雙方均同意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拒絕重新簽訂續租合同的繼續適用原租賃合同,但應當視爲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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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對誰有利

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雙方對等,不存在對誰有利。雙方均同意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拒絕重新簽訂續租合同的繼續適用原租賃合同,但應當視爲不定期租賃。

一、租房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影響嗎?

租房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有影響。租房合同到期後沒續簽意味着合同解除。如果承租方繼續交房租,出租人接受的,視爲繼續履行,但是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隨時解除。所以建議承租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糾紛期限是多久?

租賃合同糾紛期限是三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權利人自知道權利遭受損害或應當知道權利遭受損害且知道行爲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權向人民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行爲人就其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不存在對誰有利這一說,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爲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對誰有利

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對雙方都無利。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原合同繼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爲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後,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係。但爲了保險起見,還是應該再次簽訂租賃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不再續租的,必然會存在不少手尾,如押金退還問題,租客清房還房等等,雙方應該協商妥善處理。雙方協商不成的,房客可以找當地出租屋管理部門等投訴索償;依然未能追回押金的,租客可以向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追償。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對誰有利

對雙方都有利,同時也對雙方有弊。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視爲合同關係解除。如果承租方繼續交房租,出租人接受的,視爲繼續履行,但是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隨時解除。所以建議承租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可視爲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