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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爲整個機組定調嗎

機長爲整個機組定調嗎

機長可以爲整個機組定調。機長有權對機組人員作出調整,負責整個機組人員工作的總調培,副機長主要協助機長的工作。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在飛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航空活動中機長對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負有直接的也是最終的責任。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中規定機長是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被航空運輸企業聘爲機長的飛行員,並明確了機長的十二條職責。每次飛行公司須委派一名符合機長要求的駕駛員做爲此次飛行的責任機長,行使機長職責,機長是當班飛機的負責人,對當班飛行活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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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機長的職責是什麼?

機長當然是飛機駕駛員、飛行員了。

飛行員的技術職稱有:第二副駕駛、第一副駕駛、正駕駛

機長是一種職條,而且是執對具體的一個航班而言,帶有臨時性。

每次飛行,空勤人員應當編成機組,機組由機長領導。機長由正駕駛員擔任。如果機組中有兩名以上正駕駛員,必須指定一名爲機長。

在執行飛行任務期間,機長負責領導機組的一切活動,對航空器和航空器所載人員及財產的安全、航班正常、服務質量和完成任務負責。機組全體成員必須服從機長命令,聽從機長指揮。

機長的機長的職責

飛行期間,機長在與飛行有關的所有事情上具有最終決定權,並負有相關責任,機長對安全飛行向公司運行副總經理負責。 機長對當班機組負有管理責任。爲確保航空器、航空器上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佈的命令,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 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機長可將其的部分責任授權給機上其他機組成員,但這並不意味着機長可放棄對其後果的責任。 機長應當模範遵守並督促機組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被批准或加入的國際公約,以及航空公司的各運行類手冊和程序。 飛行前,機長應查看所有相關航路和機場的航行通告;瞭解起、降、中途短停機場和航路中最新的天氣情況,並隨時收取影響到飛行的氣象變化信息;依據重量與平衡數據檢驗並確認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是否均在可容許範圍內;並對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 飛行中,機長應遵照公司制定的運行規則和程序實施飛行;指導並監督機組按規定和程序進入最佳飛行狀態;遇特殊情況是,爲保證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有權對航空器做出處置。在需立即決策或行動的緊急情況下,爲安全起見,可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並對緊急情況下處理後果的準確性負責。 在各個運行階段和緊急情況中,機長應當嚴格遵守檢查單,並確保遵守運行手冊中的操作程序。 機長髮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爲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機長髮現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不符合規定,不能保障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航空器、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危害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爲,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在飛行結束後,機長應當負責將所有已知或懷疑的航空器故障向公司報告。 機長應當對飛行機組成員名單、機組成員的職責分配、離場和到達時間、飛行小時、飛行性質、負責人簽名等各項內容的飛行記錄負責。 機長在航空器遇險時,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應急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或旅客未完全撤離航空器的情況下,機組成員不得擅自離開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航空器。 在飛行運行中發生事故、嚴重不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後,機長有責任保存QAR、駕駛艙語音記錄、籤派放行單、氣象資料等運行資料,並應當以現有和最迅速的方法,如實將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當飛行遇到延誤或不正常情況發生時,機長應首先向公司籤派部門報告,及時提供不正常信息。 機長應確保身體和精神狀態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機長如何正確行使權利

在幾種日常出行方式中,航空飛行因其行業特殊性,所涉及的知識範圍廣,在其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事件可能因爲與一般社會公衆的樸素認知有出入,因而更容易引起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在形形色色的事件中,機長拒絕運載旅客、拒絕起飛等與機長的行爲有關的事件時常見諸媒體。本文就來盤點一下機長的職責和權力,看看有哪些會直接影響到旅客,它們的法律依據在哪裏。希望讀者看完本文後,能夠以理性的方式來應對和評判此類事件。

01機長重任在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第四十八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搶救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民用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機長必須採取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機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民航安保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航空器在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長統一負責。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以下簡稱CCAR91部)第條(a)規定,民用航空器的機長對民用航空器的運行直接負責,並具有最終決定權。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以下簡稱民航公約)規定,在飛行中,機長必須對飛機的運行和安全及機上所有人員的安全負責。

      從國際公約到國內立法,都賦予了機長重大的責任,機長所要承擔的角色包括飛機駕駛員、機組領導者、公共安全責任人,這份工作可不容易幹。機長雖然是一名企業員工,法律既然要求他(她)承擔如此重大的責任,就必然會賦予其相應權力,使其在日常工作中或面對突發事件時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來落實這份責任。下面,我們就看看機長有哪些具體的權力。

02機長的最高指揮權

      民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佈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這裏的“所載人員”既包括機組人員,也包括所有旅客。機長爲了履行職責而發出的命令,無論對象是誰,無論是否會造成不利的結果,都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這就是爲什麼我們看到,機長爲了公共安全和航空運行秩序的需要而採取的措施,即使造成旅客無法成行或航班延誤,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不會認定機長或航空公司承擔責任。

03機長的最終決定權

      根據民航法的規定,機長的最終決定權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第四十五條,機長髮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2)第四十六條,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爲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

      (3)第四十七條,機長髮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爲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

      其他國內立法對機長的最終決定權表述如下:

      (4)在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有關方面對航空器未採取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絕起飛;在航空器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對航空器的處置作最後決定;(《民航安保條例》第二十三條)

      (5)在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未依法對航空器採取安全保衛措施的,有權拒絕起飛;在航空器上出現擾亂行爲或者非法干擾行爲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爲時,根據需要改變原定飛行計劃或對航空器做出適當處置。(《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第十條)

      機長的拒絕起飛權表明:如果機長在起飛前,發現飛機不符合適航要求,或所在機場不符合民用機場運行的安全要求或不符合該架飛機起飛的特定安全要求,或機場及航路上的天氣條件是機長執照上載明的天氣標準所不允許的,以及發現其他不符合安全性要求,而使機長感到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無論什麼人下達起飛命令,機長都有權拒絕起飛,且不因此構成瀆職。

      機長對航空器的處置權所指的特殊情況,主要包括髮動機部分或完全失效、航空器發生故障或損壞、航空器起火、迷航、與地面失去通訊聯絡、遭劫持或襲擊等。“爲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是對機長作出處置決定的動機要求,而不是結果要求。機長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處置決定,不必聽從任何人的意見。處置行爲包括超出事先計劃外的中斷起飛、復飛、上升或下降高度、改變航向、機場外迫降等等。

      機長對機組成員的調整權,主要發生在機組其他人員的生理或心理健康狀況不適宜飛行,或者參加本次飛行違反了有關的管理規定,例如飲用含酒精飲料後未度過規定的時間,或者已超過或即將超過規定的飛行時限等等。機長提出調整機組人員必須是因爲保障飛行安全,而不能是因爲其他原因。

04機長的治安管理權

      在民航法中,機長的治安管理權在第四十六條被概括性地表述爲“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爲,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其他國內立法中對機長的治安管理權有更詳細的規定,包括:

      (1)在航空器飛行中,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干擾機組人員正常工作而不聽勸阻的人,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在航空器飛行中,對劫持、破壞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爲,採取必要的措施;(《民航安保條例》第二十三條)

      (2)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不聽勸阻的,可以要求機組成員對行爲人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飛前、降落後要求其離機;對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擾行爲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爲,可以要求機組成員啓動相應處置程序,採取必要的制止、措施;處置航空器上的擾亂行爲或者非法干擾行爲,必要時請求旅客協助;對擾亂行爲或非法干擾行爲處置,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報案,移交證據材料。(《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第十條、第二十六條)

      國內立法在機長的治安管理權方面借鑑了1963年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爲的公約》。“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打開任一機艙門以便卸載時爲止。破壞秩序、危害安全、危及飛行的行爲,即包括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爲,也包括可能或確已發生危害結果的行爲,無論此種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意味着機長也可以授權其他機組人員實施相關措施,或要求其他機組人員協助,或請求(不得強制)旅客協助。

      可以看出,機長的職責和權力都是圍繞着公共安全和航空運輸秩序所設置,機長採取措施的動機性、必要性、適當性也集中體現在航空運輸的安全和有序。據2021年1月12日召開的2021年全國民航工作會議、全國民航安全工作會議披露,截止2020年底,中國民航運輸航空連續安全飛行124個月,累計安全飛行8943萬小時。這一成績離不開機長和機組人員的辛勤工作,也離不開廣大旅客的積極配合。航空出行,舒適、準時固然重要,但排在第一位的始終是安全。旅客和機組應該互相理解、互相體諒,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航空運輸氛圍,把中國民航的安全飛行記錄延續下去,讓更多的人開開心心出發、平平安安回家。

機長詳細資料大全

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以下簡稱機長)在飛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航空活動中機長對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負有直接的也是最終的責任。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中規定機長是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被航空運輸企業聘爲機長的飛行員,並明確了機長的十二條職責。

基本介紹

中文名 :機長 外文名 :Captain 全稱 :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 別名 :責任機長 當班機長 特點 :衣袖、肩章上有四條金色橫槓 機長要求 :積累飛行經歷時間至少2700小時 簡介,機長的職權,機長的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

簡介

英文 Captain 一詞源自泛美航空總裁胡安·特里普,由於當時泛美擁有大量水上飛機,他便把船長一詞移植到飛機上,稱機內的第一駕駛爲“Captain”。

機長的職權

在航空活動中機長對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負有直接的也是最終的責任,因此,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法都授予了機長在飛行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機長職權最早是沿襲船長在反海盜中的權力,而隨着民用航空運輸的發展,機長職權自身的技術性、行政性以及刑事司法性三大特徵日趨明顯,在刑事訴訟視角下將機長職權的性質定爲一種"二元二次特殊的混合式刑事司法職權",從而有着明確的法律界定。

機長的要求

根據機型不同,應當積累一定的飛行小時,以達到熟練性要求,一般的航空運輸企業波音737、空客320等中型飛機的最低經歷時間要求爲2700小時。機長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高度的負責精神,強烈的安全意識,牢固的章法觀念,熟練的操作技能,精細的工作作風,嚴謹的組織紀律以及健康的體魄。每次飛行公司須委派一名符合機長要求的駕駛員做爲此次飛行的責任機長,行使機長職責,機長是當班飛機的負責人,對當班飛行活動負責。 直升機機長 飛行教員

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

我國民用航空局制定了《民用航空運輸機長職責》,並於2011年1月6日印發實施 一、民用航空運輸機長(以下簡稱機長)是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被航空運輸企業聘爲機長的飛行員。機長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高度的負責精神,強烈的安全意識,牢固的章法觀念,熟練的操作技能,精細的工作作風,嚴謹的組織紀律以及健康的體魄。 二、機長是當班飛機的負責人,對當班飛行活動負責。 三、機長對當班機組負有管理責任,在其職權範圍內發佈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 四、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 五、機長應當模範遵守並督促機組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被批准或加入的國際公約。 六、飛行前,機長應當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飛行中,遇特殊情況時,爲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做出處置。在各個運行階段和緊急情況中,機長應當嚴格遵守檢查單,並確保遵守運行手冊中的操作程式。 七、機長髮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爲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機長髮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八、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爲,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九、在飛行結束後,機長應當負責將所有已知或懷疑的航空器故障向經營人報告。 十、機長應當對飛行機組成員名單、機組成員的職責分配、離場和到達地點、離場和到達時間、飛行小時、飛行性質、負責人簽名等各項內容的飛行記錄負責。 十一、機長在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應急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民用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或旅客未完全撤離航空器的情況下,機組成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 十二、機長在民用航空器發生事故或嚴重不安全事件後,應當以現有和最迅速的方法,如實將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中國機長職位和工作流程?

中國的機長主要是負責管理飛機和管理機組的工作人員呢。對飛機駕駛技術的熟練掌握是他的主要工作。

民航飛機的機長都有什麼權力和責任

一、最高指揮權:

航空器所載人員中,最高指揮權只能歸屬一人,機上的一切活動都在他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這個人就是責任機長。基於保護民用航空器極其所載人員和財產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都明確了機長的最高指揮權和領導權威,以便其履行對機上人員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應急處置等具體職責。《民用航空法》明確規定了這一指揮權的對象,即機上所載所有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其他隨機工作人員、機上所載旅客。無論在正常運行過程中,還是遇險活緊急情況下,機長在其權值範圍內所下命令,上述人員都應嚴格執行。

二、最終決定權: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機長的最終決定權主要體現在

1.起飛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5條明確規定:“飛行前機長應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髮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2.航空器處置權

《民用航空法》第46條明確規定:“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爲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做出處置。”這裏所指對民用航空器做出的處置,是指在事先沒有計劃安排得情況下,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諸如中斷起飛、實施復飛、改變航向、迫降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3.機組人員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7條明確規定:“機長髮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爲保障飛行安全,有權作出調整。”這裏所指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主要指由於理論知識、飛行技術、飛行作風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狀況等不適宜執行此次航班飛行任務的情況。

三、治安管理權:

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機長的職責包括對飛行中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及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爲,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機長的治安管理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犯罪或違法活動的控制權

《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公約都規定了在飛行的航空器上發生的違反刑法的犯罪,是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行爲。我國《民用航空法》也做出了同樣的規定。機長有理由認爲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將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爲時,可對犯罪或違法嫌疑人採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並可以要求或授權其他機組人員進行協助,甚至請求或授權旅客給予協助。

1.違法嫌疑人驅離權

對於危害或者能夠危害航空器或其所在人員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機長有權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令此人離開航空器。

2.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爲人移交權

《東京公約》規定,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內發生觸犯登記國刑法的嚴重犯罪,不論其是否危害航空安全,機長有權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民用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締約國的主管當局。

3.免除責任權

只要機長治安權的行使符合《東京公約》的規定,就會被施以免責保護。被免責人員包括機長、其他機組成員、旅客、航空器所有人、航空器經營人、本次飛行租機人或包機人,被免除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機長的其他權力還包括受委託轉遞外交郵袋、以航行日誌作爲運行證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內作爲公司代表辦事等方面。

印刷機長崗位職責

印刷機長面試題:百度一下:“job006面試題網”或job006,那裏有印刷機長崗位職責和印刷機長面試題印刷機長崗位職責負責印刷質量控制,印刷線的操作,設備保養與維修等。

負責印刷質量控制,印刷線的操作,設備保養與維修1、按照工藝要求,印刷出符合客戶要求的產品;

2、對整個機組人員進行合理調配,保證生產有效進行;

3、解決一些常規的機器小故障。

空中乘務解析你對飛行機組瞭解嗎

如今,人們選擇搭乘飛機出行已是一件再尋常不過的事情。但是對於爲旅客服務的飛機機組人員,旅客又瞭解多少呢?

  一般來說,每個航班的機組包括兩個小組:一個是工作在駕駛艙的飛行組,另一個是工作在客艙的乘務組。飛行組一般由機長(正駕駛)、副駕駛組成。乘務組主要包括乘務長、頭等艙乘務員、客艙乘務員、廚房乘務員。這些不同崗位上的工作人員,給旅客在萬丈高空中創造了一座安全城牆和一次舒適、愉快的空中之旅。

  那麼,機組人員在執行飛行任務時是如何分工的?他們都有哪些職責?現在讓空中乘務帶你走進飛機機組的世界。

  也許有人認爲,機長在飛行過程中只需要駕駛飛機就行了。但事實上,在飛行期間,機長對旅客、機組其他成員、貨物和飛機的安全都是要負全部責任的。在任何情況下,他都具有絕對指揮權。機長對飛機的運作擁有控制權和管理權,並有最後決定權,而所有機組成員都應當服從機長的指令。

  雖然機長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乘務長在整個機組中,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乘務長在每次航班飛行中始終是隸屬於機長領導的,以協助機長保證旅客、客艙、貨物、飛機在正常和緊急情況下的安全。她有權處理機上服務及客艙安全方面的各種事宜,包括檢查地面準備工作,妥善處理好與相關部門的關係,負責機上乘客的安全等。如遇到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乘務長要及時報告機長,並在機長的指示下,指揮乘務員充分利用機上的應急設備,保證旅客安全。

  頭等艙空中乘務員主要是爲頭等艙的乘客提供服務,以及全程協助乘務長的管理工作的。客艙乘務員和廚房乘務員除了爲普通艙乘客提供細微、優質的服務和準備可口的餐飲外,也要保證每一位旅客的安全。她們是與旅客接觸最多的乘務員,所以按航空公司的要求,她們要時刻露出親切的微笑。

  機組除了肩負爲旅客提供周到的服務和把旅客平安送往目的地的職責之外,還有保證機上每位旅客和飛機安全的責任。在面對安全和服務衝突時,機組的首要職責是保證安全在先。爲了讓廣大旅客擁有一次安心、舒心的旅程,還請廣大旅客多多配合機組人員的工作,這樣機組才能更好地保護大家的安全,同時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機組與機長的法律規定的意義

《民用航空法》對機長的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民用航空法》還對飛行前、飛行中及航空器遇險時,機長的職責問題作了較爲詳盡的規定,如飛行前,機長應當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髮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民航飛機航班裏的每個機長都是固定搭配一個副機長的嗎

不絕對是固定搭配一個副機長, 這個航空公司是會調整的。

按照正常情況下來看,少數機長能一起值飛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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