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人證材料怎麼寫

1. 補辦法人證的申請怎麼寫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補領申請書》填寫說明和應提交的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補領申請書》。

人證材料怎麼寫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補領申請書》主要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單位名稱:指經登記管理機關覈准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並加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申請日期:填寫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的當日日期。

現存證書情況:填寫未遺失或損毀的法人證書現存情況。

申請補領原因:填寫申請補(換)領證書的原因。

法定代表人意見:填寫“本申請書所填寫的情況屬實”,並親筆簽名或加蓋(待登記)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印章。

舉辦單位意見:由舉辦單位填寫“同意”或對事業單位填寫的欄目內容予以補充說明或更正。

三、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補(換)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補領申請書一式3份;

(二)未遺失或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原證書全部內容的,發佈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並提交發布公告的報刊原件.

2. 怎樣寫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

這是進行政治審查中常用的一種文體。一、證明材料的結構及寫法:(1)標題。

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爲標題,如“關於吳**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幾個字,因爲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後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2)主送單位。

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名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3)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

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4)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後,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並註明證明的日期。

二、寫證明材料的要求及注意的問題:(1)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銜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2)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3)證明材料,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並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註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面貌等(一般不要加註“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3. 法院開庭作證的證明材料怎麼寫

法院開庭作證的證明材料寫法:

1、據實交代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證明證人的認知、記憶、表達能力。證人所作證言,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符,不能表達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證人。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人證言的提供方式要有效。若證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經過原被告或控辯雙方的質證,證人的資格、能力,證言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由於經歷過雙方脣槍舌劍的洗禮,證人證言的可信性會非常高。相反,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覈實。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覈實,或者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我們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要求來製作單位的證明材料。

擴展資料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爲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庭作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 教師資格證認定中,證明材料怎麼寫

教師資格證申請認定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見《教師資格條例》第五章第十五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鑑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標籤:材料 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