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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侵犯商標權如何處置?

不知情侵犯商標權如何處置?

不知情情況下侵權商標的應當停止銷售,對於造成了損失的也應當賠償處置,具體情況下在商標法中是有明確規章的,當事人可以協助司法機關對相關產品的來源以及渠道進行立案偵查處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置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規章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規章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下行爲是侵犯商標權:

1、直接侵犯。即行爲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造成商標權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行爲;

2、間接侵犯。即利用他人人實施前述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