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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如何約定管轄?

承攬合同如何約定管轄?

承攬合同可以協議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轄。防範欺詐的方法包括審查對方資質、要求擔保、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明確約定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

一、承攬合同可以協議管轄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攬合同發生的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是可以協議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以後由原告、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履行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承攬合同如何防範欺詐

1、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實際履約能力,判斷對方是否隱瞞自己的經營範圍訂立了超越經營的承攬合同。

2、要求對方設定擔保簽訂合同時,對那些沒有足夠的履約能力或者履約能力不易查清的企業、單位,可要求對方設置擔保,以督促其履行合同。

3、認真審查合同條款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琢磨合同條款,一定要將合同條款儘量明確,不能有不明確、含糊其辭的條款,或引起歧義的條款。

4、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在爭議解決條款里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由己方法院管轄,這也是防止欺詐的一種方法。

拓展延伸

協議管轄權的適用範圍及影響因素

協議管轄權是指當涉及到承攬合同時,各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其適用範圍主要取決於國家法律制度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雙方的意願。影響協議管轄權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條款、地域限制、爭議解決機制等。合同各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協議管轄權的適用範圍,並考慮到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際情況,以確保合同的有效執行和爭議的解決。協議管轄權的適用範圍及影響因素對於合同各方的權益保護和爭議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承攬合同糾紛可以協議管轄。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以確保糾紛能夠得到有效解決。爲防範欺詐,應嚴格審查對方資格和履約能力,要求擔保,審查合同條款並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協議管轄權的適用範圍和影響因素對於維護合同各方權益和解決糾紛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