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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是哪些,醫療過錯行爲是什麼

醫療過錯是哪些,醫療過錯行爲是什麼

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是未盡到診療義務且患者受損害。違法行爲和隱匿病歷等也被認定爲過錯行爲,醫療機構需承擔責任。醫務人員應遵守職業操守,否則屬於過錯行爲。《民法典》規定了醫療機構違法行爲和隱匿病歷的法律後果。醫患關係對立、法律程序正當性和權威性受損。醫療行爲需符合法規,醫療機構應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在這些有創治療領域,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說明義務,而患者又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說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爲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未盡到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今後的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違法就是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法本來就是嚴重的過錯。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爲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爲違反了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做病歷“文章”就是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在以往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維權的現象帶有普遍性。這些做法損害了醫療形象,加大了醫患關係的對立,加劇了醫患矛盾,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這兩種違法行爲的侵權法律後果: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作爲醫護人員肯定是要先取得了相關的執業資格之後,才能爲他人看病、護理的。而此時也有一定的職業操守,若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或者行爲本身違法的話,則就屬於過錯行爲中的內容了。

結語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說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爲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隱匿、拒絕提供病歷資料或僞造、篡改、銷燬病歷資料,也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護人員應當遵守職業操守,若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或違法行爲,則屬於過錯行爲。在這些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除按照規範用於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五)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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