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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是我國的什麼組織

村民委員會是我國的什麼組織

村民委員會是我國的什麼組織:答案是羣衆性自治組織。

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爲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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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爲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是我國的什麼組織

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爲中國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在我國現有的政治體制中,農村村民委員會是我國的( )

【答案】B

【答案解析】試題分析:在我國現有的中,農村村民委員會是我國的基層自治組織。不是基層政權組織、基層經濟組織、基層維權組織。故ACD項錯誤。本題選B項。

考點:農村村民委員會的性質。

點評: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和城市的居委會是基層羣衆自治組織不是國家政權機關,不是國家機關,這是學生容易混淆的知識,教師對此知識要重點講清。

村委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法律分析: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單位,不是公務員系列。1985年2月,生產大隊管理的改革在全國全部完成,村民委員會在農村普遍建立起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村民委員會屬於什麼單位性質

村民委員會是我國農村地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委會作爲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爲了完成所承擔的各項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施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看,這一規定是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的。村委會的成員既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村委會由多少人組成比較合適,主要應當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便於自治,能夠完成村委會作爲自治組織的各項任務;

二是要儘量減輕農民的負擔。

之所以要對村委會成員的數量規定一個幅度,是由於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條件及村民的人口數量、居住狀況差別也很大,相應地,村委會所承擔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一般來說,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會承擔任務重的,村委會成員應當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會承擔任務輕的,村委會成員可以少一些。

村委會成員少的可以爲三人,多的可以達到七人,但不能少於三人,也不能多於七人。具體人數,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爲了便於討論決定問題,村委會成員應爲單數。

村委會是什麼性質單位

村民委員會,爲中國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一、村委會算單位嗎

1、村委會不算單位,社區居委會系屬於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社區居委會,簡稱“居委會”、“社區居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爲中國地區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鎮的分區即“社區”的一個主要社會組織機構,屬於城鎮居民的自治組織,地位相當於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管轄對象爲城市、鎮非農業居民爲主。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2、法律依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二、村民與村委會發生糾紛怎麼辦

1、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出現糾紛大多是同一個家庭成員之間較爲常見,親戚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首先就是相互協商調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裏面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牽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糾紛,一般的通過家庭內的和解都能解決,畢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較好說話。一般一個村裏的人都有點沾親帶故的,所以調解起來一般也比較容易。

2、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相互之間調解不了的土地糾紛矛盾,這個時候農民們一般都會找到村委會來調解。因爲農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體進行的,所以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瞭解比較清楚,而且村幹部對村裏各農民家裏的情況也都比較瞭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很有經驗,因此在農村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3、縣市仲裁

如果村一級的委員會無法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麼農民們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出現糾紛之後仲裁的具體流程及方式。如果農民們需要申請仲裁的需要提前瞭解這部立法,對仲裁的具體形式以及內容瞭解清楚,這樣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982年憲法確認了村委會是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的什麼組織?

1、1982年確認了村委會是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的羣衆性自治組織。

2、村民委員會,爲中國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村委會的形成過程:

1、1980年廣西宜山、羅城兩縣的農民自發的組成了一種準政權性質的羣衆自治組織即村民委員會,至此標誌着人民公社化以來的生產大隊的行政管理開始解體,此時的村委會的功能在此只是協助維護社會的治安;之後河北、四川等省農村也出現了類似的羣衆性組織,並且越來越向經濟、、文化等方面擴展。

2、1982年的確認了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因此爲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

3、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始試行,之後約有60%的行政村初步實行了村民自治。

4、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正式頒佈實施,從民主原則到公民行爲經歷了巨大的歷史跨越,也是自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生活的最大變化。

5、從1988年村委會組織法試行至今,地區絕大部分農村進行了3至4次村委會選舉,選舉的規範化、民主化程度有一定的提高。

村委會屬於什麼單位性質?她屬於社會團體嗎?

村委會是羣衆性自治組織,村委會不屬於社會團體。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每個村都有自己的村委會,負責協助鄉或者鎮的開展工作。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批准。村委會可以根據村民的居住狀況等分設若干個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委會的成員由本村村民直接選擇產生,年滿18週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委會應當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的,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這樣可以使本村村民知法守法。

村民委員會是什麼?

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反映羣衆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要了解更多村民委員會內容,請你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http://ke.baidu.com/view/27973.htm

村民委員會屬於什麼單位性質

村民委員會是建立在農村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不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不是一級,也不是鄉鎮的派出機構。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選舉,是指由廣大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這是村民自治的基礎;民主決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問題,必須由村民參與決定,這是村民自治的關鍵;民主管理,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參與村中事務的管理,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監督,是指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及村幹部的行爲實施監督,就是實行村務公開,這是實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證。

、村委會不算單位,社區居委會系屬於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社區居委會,簡稱“居委會”、“社區居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爲中國地區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鎮的分區即“社區”的一個主要社會組織機構,屬於城鎮居民的自治組織,地位相當於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管轄對象爲城市、鎮非農業居民爲主。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2、法律依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村民委員會是什麼樣的組織?

村民委員會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着農村經濟改革而誕生的一個新型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產生,是我國農村基層民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的重要標誌。作爲農民羣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村民委員會,是黨和聯繫廣大農民羣衆的橋樑和紐帶,承擔着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組織管理農民羣衆生產生活、反映農民羣衆的意見與要求的重任。因此,加強新時期的農村村民委員會建設,是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政權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高度重視、抓緊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