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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商密必須由本單位誰審批

核心商密必須由本單位誰審批

核心商密必須由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是指負責某一條線或某一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商密是指重大的公司祕密,指不爲公衆所知悉且能爲公司帶來巨大經濟利益,一旦泄露會使公司權益遭受嚴重損害,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經營、管理、技術信息。商業祕密與一般知識產權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識產權具有獨佔性、專有性、排他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衆均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商業祕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祕密,例如自行研發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衆並不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爲並不知曉而無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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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商業祕密出國由本單位誰審批

法律分析: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使載體始終處於本人有效監控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分析: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使載體始終處於本人有效監控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攜帶商業祕密出國由本單位誰審批

工作單位或派出所負責對申請人出國簽署意見。"單位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本人申請因私普通護照,申請人本人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的護照。領取、填寫《中國公民讓慎因私出國申請表》。

擴展資料

因私護照特殊情形要求如下:

1、已向機關通報的出境登記備案人員(包括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單位領導成員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等)須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係出具單位意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入境管理部門將不缺弊批准其出境申請: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機關或者人民或者人民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坦扮敬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有關主管機關認爲出境後對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6)編造情況、提供明,欺騙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

3、現役人民軍人、人民武裝申請護照的,在單位駐地市、縣(區)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須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4、具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憑相應的證明材料可以申請急事急辦:

(1)、出國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提供本市國家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2)、出國奔喪(提供有關機構簽發的死亡證明或使、領館發出的處理死者後事的通知);

(3)、前往國入境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

(4)、機關認爲確屬緊急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申請急事急辦,須填寫《公民因私事出境“急事急辦”申請表》,由地級以上市出入境管理部門直接受理、審批並開具加急手續證明給申請人。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加急證明、受理回執到省廳出入境管理處領取護照。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因私普通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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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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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所需要準備的手續和證件如下:1、護照:護照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 由本國發給的一種證明該公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2、簽證:簽證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機關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註、蓋印,以表示允... 點擊進入詳情頁

本回答由--提供

匿名用戶

2017-05-27

在崗涉密人員和離崗脫密期未滿的涉密人伍激亂悄員,原則上不得因私出國(境)。符合條件,經審批同意,可以腔陪襪出國旅遊。具體內部管理規定,請諮詢本單位的外事管理部門及保密。

商密網絡應由誰申請

按照有關規定

商密網絡應由集團公司保密辦申請,國家門設立或授權的等級保護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

攜帶商業祕密出國由本單位誰審批

涉及攜帶商業祕密出國這類敏感行爲,首先應該遵守國家和企業的相關規定和程序,以確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審批人應該是企業的保密管理部門或具有保密管理權限的領導,需要對攜帶的信息進行嚴格審覈和授權,同時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和計劃,確保在出國期間和歸來後信息不受泄露。此外,出國人員也應該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和行爲準則,加強對信息的保護和管理。

企業訂立《商業祕密管理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印發《企業商業祕密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企業:

《企業商業祕密保護暫行規定》已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企業要高度重視商業祕密保護工作,加快研究制訂相關實施細則,切實保障企業利益不受侵害,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企業商業祕密保護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工作,保障企業利益不受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

第三條 企業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中屬於國家祕密範圍的,必須依法按照國家祕密進行保護。

第四條 企業商業祕密中涉及知識產權內容的,按國家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五條 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工作,實行依法規範、企業負責、預防爲主、突出重點、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第七條 各企業保密委員會是商業祕密保護工作的工作機構,負責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上級保密機構、部門的工作要求,研究決定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工作的相關事項。

各企業保密辦公室作爲本企業保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依法組織開展商業祕密保護教育培訓、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事件查處等工作。

第八條 企業保密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保密工作人員,負責商業祕密保護管理。

第九條 企業科技、法律、知識產權等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責範圍內商業祕密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業祕密的確定

第十條 企業依法確定本企業商業祕密的保護範圍,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管理方法、商業模式、改制上市、併購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客戶信息、招投標事項等經營信息;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技術訣竅等技術信息。

第十一條 因國家祕密範圍調整,企業商業祕密需要變更爲國家祕密的,必須依法定程序將其確定爲國家祕密。

第十二條 企業商業祕密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由產生該事項的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審批,保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企業商業祕密的密級,根據泄露會使企業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程度,確定爲核心商業祕密、普通商業祕密兩級,密級標註統一爲“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條 企業自行設定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預見時限的以年、月、日計,不可以預見時限的應當定爲“長期”或者“公佈前”。

第十五條 企業商業祕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祕密載體上作出明顯標誌。標誌由權屬(單位規範簡稱或者標識等)、密級、保密期限三部分組成。

第十六條 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嚴格確定商業祕密知悉範圍。知悉範圍應當限定到具體崗位和人員,並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 商業祕密需變更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由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審批,保密辦公室備案。保密期限已滿或者已公開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條 商業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標誌,原標誌以明顯方式廢除。保密期限內解密的,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解密”的字樣。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當含有保密條款。

企業與涉密人員簽訂的保密協議中,應當明確保密內容和範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期限、違約責任。

企業應當根據涉密程度等與核心涉密人員簽訂競業協議,協議中應當包含經濟補償條款。

第二十條 企業因工作需要向各級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提供商業祕密資料,應當以適當方式向其明示保密義務。所提供涉密資料,由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審批,保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涉及商業祕密的諮詢、談判、技術評審、成果鑑定、合作開發、技術轉讓、合資入股、外部審計、盡職調查、清產覈資等活動,應當與相關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涉及境內外發行證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業祕密保密審查程序,規定相關部門、機構、人員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加強企業重點工程、重要談判、重大項目的商業祕密保護,建立保密工作先期進入機制,關係和利益的應當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涉密崗位較多、涉密等級較高的部門(部位)及區域,應當確定爲商業祕密保護要害部門(部位)或者涉密區域,加強防範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商業祕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保存、銷燬等過程實施控制,確保祕密載體安全。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涉及商業祕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及辦公自動化等信息設施、設備的保密管理,保障商業祕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將商業祕密保護工作納入風險管理,制定泄密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增強風險防範能力。發現商業祕密載體被盜、遺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泄密事件要及時查處並報告國資委保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侵犯本單位商業祕密的行爲,依法主張權利,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保證用於商業祕密保密教育、培訓、檢查、獎勵及保密設施、設備購置等工作的經費。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條 企業在商業祕密保護工作中,對成績顯著或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商業祕密泄密事件,由本企業保密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認定責任,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員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業祕密,情節較重或者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企業實際,依據本規定製定本企業商業祕密保護實施辦法或者工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的商業祕密的密級分爲

法律主觀:

商業祕密(TradeSecrets),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對於一般企業來講,公司商業祕密的密級,應該根據企業的實際狀況確定。簡單的劃分方法是1級,將企業中符合商業祕密定義的資產劃分爲一類,名稱自己規定,例如:內部機密、企業祕密等。也可以分爲2級,例如:《企業商業祕密保護暫行規定》中的“核心商密”、“普通商密”。也可以分爲3級,例如:1級商密、2級商密、3級商密。甚至有的大型企業劃分的更細,到5級。

法律客觀:

《反不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商業祕密由誰認定

法律分析:商業祕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信息是不需要鑑定的,所以沒有鑑定機構。但國家科委有個知識產權中心,即國家科委鑑定中心,主要是爲技術信息進行鑑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爲,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可以提請什麼等部門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有關物品和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規定密碼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有關物品和人員提供免檢等便利,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第十九條 密碼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有關物品和人員提供免檢等便利,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 密碼管理部門和密碼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審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商用密碼技術的研究開發、學術交流、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商用密碼市場體系,鼓勵和促進商用密碼產業發展。

各級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非歧視原則,依法平等對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商用密碼科研、生產、銷售、服務、進出口等單位(以下統稱商用密碼從業單位)。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商用密碼技術合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商用密碼技術。

商用密碼的科研、生產、銷售、服務和進出口,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了加強商用密碼管理,保護信息安全,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商用密碼,是指對不涉及國家祕密內容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者安全認證所使用的密碼技術和密碼產品。第三條 商用密碼技術屬於國家祕密。國家對商用密碼產品的科研、生產、銷售和使用實行專控管理。第四條 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主管全國的商用密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密碼管理的機構根據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的委託,承擔商用密碼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研、生產管理第五條 商用密碼的科研任務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指定的單位承擔。

商用密碼指定科研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力量和設備,能夠採用先進的編碼理論和技術,編制的商用密碼算法具有較高的保密強度和抗攻擊能力。第六條 商用密碼的科研成果,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組織專家按照商用密碼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審查、鑑定。第七條 商用密碼產品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指定的單位生產。未經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商用密碼產品。

商用密碼產品指定生產單位必須具有與生產商用密碼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力量以及確保商用密碼產品質量的設備、生產工藝和質量保證體系。第八條 商用密碼產品指定生產單位生產的商用密碼產品的品種和型號,必須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批准,並不得超過批准範圍生產商用密碼產品。第九條 商用密碼產品,必須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指定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第三章 銷售管理第十條 商用密碼產品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許可的單位銷售。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商用密碼產品。第十一條 銷售商用密碼產品,應當向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商用密碼產品知識和承擔售後服務的人員;

(二)有完善的銷售服務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有的法人資格。

經審查合格的單位,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發給《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第十二條 銷售商用密碼產品,必須如實登記直接使用商用密碼產品的用戶的名稱(姓名)、地址(住址)、組織機構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以及每臺商用密碼產品的用途,並將登記情況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 進口密碼產品以及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或者出口商用密碼產品,必須報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境外的密碼產品。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只能使用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認可的商用密碼產品,不得使用自行研製的或者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第十五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密碼產品或者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必須報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批准;但是,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除外。第十六條 商用密碼產品的用戶不得轉讓其使用的商用密碼產品。商用密碼產品發生故障,必須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指定的單位維修。報廢、銷燬商用密碼產品,應當向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備案。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第十七條 商用密碼產品的科研、生產,應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環境中進行。銷售、運輸、保管商用密碼產品,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從事商用密碼產品的科研、生產和銷售以及使用商用密碼產品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對所接觸和掌握的商用密碼技術承擔保密義務。第十八條 宣傳、公開展覽商用密碼產品,必須事先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批准。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攻擊商用密碼,不得利用商用密碼危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會治安或者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第六章 罰則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沒收密碼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一)未經指定,擅自生產商用密碼產品的,或者商用密碼產品指定生產單位超過批准範圍生產商用密碼產品的;

(二)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商用密碼產品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進口密碼產品以及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出口商用密碼產品或者銷售境外的密碼產品的。

經許可銷售商用密碼產品的單位未按照規定銷售商用密碼產品的,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用於保護國家祕密信息核心密碼保護信息的最高密級爲什麼普通

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用於保護國家祕密信息,核心密碼保護信息的最高密級爲絕密級,普通密碼保護信息的最高密級爲機密級。

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屬於國家祕密。密碼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規、國家有關規定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實行嚴格統一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密碼應用和管理,促進密碼事業發展,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密碼,是指採用特定變換的方法對信息等進行加密保護、安全認證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第三條 密碼工作堅持總體觀,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創新發展、服務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中國黨對密碼工作的領導。密碼工作領導機構對全國密碼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制定國家密碼工作重大方針,統籌協調國家密碼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密碼法治建設。

第五條 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密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密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密碼工作。

國家機關和涉及密碼工作的單位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機關、本單位或者本系統的密碼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密碼實行分類管理。

密碼分爲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和商用密碼。

第七條 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用於保護國家祕密信息,核心密碼保護信息的最高密級爲絕密級,普通密碼保護信息的最高密級爲機密級。

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屬於國家祕密。密碼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規、國家有關規定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實行嚴格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