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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備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一、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

1、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採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爲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爲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僞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爲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3、關於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恆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實踐中關於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採用體積廉潔,均應在合同中予以,並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在那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採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於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範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覈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建築施工合同備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