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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法律法規解析

彩禮法律法規解析

彩禮的目的是爲了予以返還,法律上對彩禮的定義有所限制。贈與目的取悅對方、表露情感、共同消費費用、禮節性贈與以及借婚姻索取財物都不能被認定爲彩禮。彩禮的證據往往難以確定,但視聽資料可以作爲證據,只要符合合法性要求且能證明真實性。在彩禮糾紛中,證據標準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產生高度信任並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可被認定爲客觀真實。

法律分析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爲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爲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下定親帖的同時,要送聘禮或彩禮。那麼,哪些不能認定爲彩禮呢?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爲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爲公平性的保護。

二、給付彩禮的證據如何認定

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爲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爲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爲抗辯,主張不予採信。爲了收集有利證據,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錄製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那麼對於此類視聽資料如何認定呢?

《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爲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採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

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結語

彩禮作爲中國幾千年來的婚嫁風俗,其目的是爲了彩禮予以返還的基本條件。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的給付目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彩禮的返還條件,以保護對價行爲的公平性。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原則,並能證明其真實性,應當予以採信。在彩禮糾紛案件中,證明標準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以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