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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價格一定要小於合同價嗎

結算價格一定要小於合同價嗎

結算價格不一定要小於合同價。

工程結算價原則上預付比例不能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能高於合同金額的30%。

工程結算價指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和結算方式,向發包方結清雙方往來款項金額,按照工程實際發生的量與額計算,雙方協商一致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爲即可。

工程結算價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實際工程價款。

工程結算價有別於工程預算價,是在承包合同的工程價款基礎上根據實際已完工程量進行工程結算後的工程價款。

工程結算價不一定都高於工程預算價,工程結算價會按照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進行計算。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結算價格不一定要小於合同價。

工程結算價原則上預付比例不能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能高於合同金額的30%。

工程結算價指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和結算方式,向發包方結清雙方往來款項金額,按照工程實際發生的量與額計算,雙方協商一致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爲即可。

工程結算價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實際工程價款。

工程結算價有別於工程預算價,是在承包合同的工程價款基礎上根據實際已完工程量進行工程結算後的工程價款。

工程結算價不一定都高於工程預算價,工程結算價會按照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進行計算。

結算金額小於合同金額

法律主觀:

結算金額超出合同金額的需要先判斷合同類型。如果是 固定總價合同 一般不調整簽約合同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中承包人所有措施費實行總價包乾,確定後不再作任何調整。

法律客觀: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1、承包人所有措施費均以“項”爲單位,實行總價包乾,無論實際採取的措施項目發生何種變化或投標期間漏填、漏報、誤報等,均不再作任何調整。 2、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以下約定處理:由於非承包人原因,發生設計變更或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等,由此引起新的工程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以下方式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時,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固定總價合同結算價是不是一定大於等於合同價?合同內少做清單項要不要扣減?注: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

竣工是指對工程完工質量的驗收,不等同於對實際金額的認同。這是兩碼事。如果結算,得看你合同怎麼簽訂的。如果你合同籤的是死價,那簽了是多少就多少,無二話。如果是按工程款結算,那麼,多做的要加進來,少做的要扣掉,最終結算金額有浮動。

工程結算可以超過預算價或合同價多少才合法合規?有法律法規依據嗎?

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說超過預算價或合同價多少才合法合規的,工程結算是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經完成工程量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

法律分析

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說超過預算價或合同價多少才合法合規的,工程結算是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經完成工程量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工程結算是必須有合法的依據。在施工的過程中,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就是按照已經完成的工程進行結算,根據累計已經結算的工程價款佔合同總價款的比例,並且能夠近似反映出工程的進度情況。工程結算的編制依據是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的司法解釋;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發佈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有關規定及相關解釋;3、合同有施工方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採購合同;4、招投標文件,包括招標答疑文件、投標承諾、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的內容;5、工程圖工程竣工圖或施工圖、施工圖會審記錄,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會議紀要;6、復工報告、經批准的開、竣工報告或停;7、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或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及價格信息、調價規定等;8、工程預算書;9、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資料;10、安裝工程的定額基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爲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應予支持.

工程結算可以超過預算價或合同價多少才合法合規

沒有這樣的說法或規定,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工程結算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而不是憑空設想出來的。在施工過程中,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進行結算,根據累計已結算的工程價款佔合同總價款的比例,能夠近似反映出工程的進度情況。

工程結算編制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的司法解釋;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發佈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有關規定及相關解釋;

3、施工方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採購合同;

4、招投標文件,包括招標答疑文件、投標承諾、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內容;

5、工程竣工圖或施工圖、施工圖會審記錄,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相關會議紀要;

6、經批准的開、竣工報告或停、復工報告;

7、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或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及價格信息、調價規定等;

8、工程預算書;

9、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資料;

10、安裝工程定額基價;

11、結算編制委託合同。

工程結算價跟合同價可以差多少

在進行工程承包的時候是會對工程價款進行一定的預估的,但是在建設的過程中肯定是有一定的變化的,所以在最後結算的時候,和合同價可能是會存在一定的差異的,那麼,國家工程結算允許超合同多少?下面就跟着我一起來詳細的瞭解一下吧。

一、國家工程結算允許超合同多少

工程結算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而不是憑空設想出來的。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在施工過程中,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進行結算,根據累計已結算的工程價款佔合同總價款的比例,能夠近似反映出工程的進度情況。

工程結算價格是否超過合同金額的20%

結算金額超出合同金額的需要先判斷合同類型。如果是固定總價合同一般不調整簽約合同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所有措施費實行總價包乾,確定後不再作任何調整。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覈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諮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結算低於合同價怎麼辦

法律分析:工程結算低於合同價的處理方式如下:

1、應參照施工合同的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應按照定額結算工程價款。按照施工成本價進行結算,對雙方均無損失,按照施工成本價據實結算是公平的,更有利於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和平衡雙方利益;

3、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並將合同約定價款與成本價之間的差額作爲損失計入。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合同結算總價等於合同總價款嗎

不等於。合同價和結算價不一致結算價款一般不等於合同價款。有時候也會單指合同商品單價,所以在合同相應條款中必須寫明確了。

施工款結算價可以超合同價嗎?

如果你的施工款結超出合同價了,必須要有業主下發的設計變更通知單或變更的圖紙。

或者有業主指定的材料與合同材中材料差價。這兩樣材料的可以超出合同價。

結算價比合同價高多少算合理

法律主觀:

合同的價格低於中標價的,只要合同符合法其他法律規定的, 簽訂的合同 是合法的。招投標活動中的合同價是指,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 中標通知書 後,雙方訂立書面合同的價格。中標價是指,中標通知書中載明的中標價格,中標價實質上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投標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