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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上海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2022年度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償項目表

序號賠償項目賠償計算標準依據(單位:元)

1職工年/月平均工資71269元/年5939元/月

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692元/年

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5520元/年

4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9857元/年

5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7071元/年

6醫藥費憑票據(醫院正式發票,外購藥憑醫囑)

7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或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計算;或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等

8護理費通常情況按40元/天╳護理期(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9營養費20-40元/天╳營養期限

10交通費按票據

11住宿費60元/天╳期限(合理)

12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天╳期限

13物損費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壞的車輛、衣物、手機等財物的損失(參照實物合理確定金額)

14鑑定費憑票據(目前在2000元左右)

15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傷殘的按5萬×傷殘等級係數

16律師費憑票據,依據律師合同與《上海律師政府收費指導價》

17傷殘賠償金(城鎮居民)60週歲及以下57692╳20╳傷殘等級係數

61—74週歲57692╳年限(80年-受害者實際年齡)╳傷殘等級係數

75週歲以上57692╳5╳傷殘等級係數

18傷殘賠償金(農村居民)60週歲及以下25520╳20╳傷殘等級係數

61—74週歲25520╳年限(80年-受害者實際年齡)╳傷殘等級係數

75週歲以上25520╳5╳傷殘等級係數

19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實用國產器具的合理價格標準計算(按省級民政部門制定的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賠償期限、更換週期確定)

20喪葬費35634(5939×6)元

21被撫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39857×年限

(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農村居民17071×年限

22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60週歲及以下1153840元

61—74週歲57692×年限(80年-受害者實際年齡)

75週歲以上288460元(57592×5年)

23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60週歲及以下510400元

61—74週歲25520×年限(80年-受害者實際年齡)

75週歲以上127600元(25520×5年)以上就是關於上海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