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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有什麼關係

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有什麼關係

(1)競爭者的利益。不正當競爭法首先要保護的對象是競爭者的利益,這具體體現在保護它的勞動成果和活動自由兩方面。就勞動成果而言,它包括競爭者的商譽、商標、經營經驗、商業祕密以及其它獨特的成果。法律必須保證競爭者能安全地享用他自己的勞動成果而不被他人剝奪。就活動自由而言,是指保證競爭者有施展其經營本領的自由。在競爭中每個競爭者都應該有擴張機會,有發展的空間。它當然要同競爭者進行較量以便獲得它應有的市場份額,但除此以外它不應當受到別的不正當的妨礙,所以法律要制止那些限制競爭(behinderngswettbewerb)的做法。[20](p40)

(2)公共利益。保護競爭者能正常地發揮其經營能力,爲社會提供貨真價實的服務和商品,這顯然有利於社會進步。另外,競爭秩序是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又是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的健康存在和發展,直接影響着社會整體秩序的存在和發展。

(3)消費者利益。作爲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消費者的利益直到本世紀60年代才成爲不正當競爭法的直接客體。在此前,消費者僅僅被視爲競爭者可自由爭奪的對象,他們對競爭過程毫無發言權。消費者利益被納入不正當競爭法的視野,是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直接成就之一。1965年德國法律首開先河,規定消費者協會有權對危害消費者利益的競爭行爲提起訴訟。之後許多國家競相仿效,賦予消費者協會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