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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解除哪些?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及辦理手續。公安機關審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辦案人員需辦理解除手續,包括呈請解除報告書、解除決定書、通知書和退還保證金決定書。解除手續辦理完畢後,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解除。

法律分析

1.審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如果你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向你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你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你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你所繳納的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條件變更的程序和要求

取保候審條件變更的程序和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步驟。首先,被取保候審人或其辯護律師需向法院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和理由。其次,法院將召開變更條件的聽證會,審查申請人的情況和證據,並聽取相關當事人的意見。在聽證會上,法院將權衡公共利益和被取保候審人的權益,決定是否同意變更條件。最後,若法院同意變更條件,被取保候審人需要履行新的條件,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變更後的條件將適用於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條件可能導致取保候審的解除。因此,被取保候審人和其辯護律師應嚴格遵守新的條件,並及時履行相關義務,以確保取保候審的順利進行。

結語

在審覈解除取保候審條件的過程中,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以確保符合相關條件。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辦案單位將按照程序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包括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的製作。解除手續辦理完畢後,被取保候審人員將不再受到監督和約束,並有權領取已繳納的保證金。變更取保候審條件的程序和要求也需嚴格遵守,以確保順利進行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員和其辯護律師應當遵守新的條件,並履行相關義務,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爲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解除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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