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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權利衝突概念探析

知識產權權利衝突概念探析

知識產權權利衝突,是指由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依法衍生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相互矛盾或牴觸的權利並存的現象。即就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在某種條件下同歸屬於多個主體的法律形態。這一概念在內涵的表達,似乎沒有學者提出不同的意見,但在對其外延包容的認識上卻存在着不同的觀點。

廣義衝突說一些學者認爲,只要由同一知識產權客體衍生,分屬於不同主體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相互矛盾或牴觸的權利在取得上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即可構成權利衝突,而不考慮權利人在主觀上是否出於善意。例如,在學者們引用較多的知識產權權利衝突典型案例“武松打虎圖”著作權與商標權衝突案和“三毛”角色著作權與商標權衝突案中,儘管商標權的取得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都依法定程序取得了商標註冊,依商標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在先著作權與在後商標權屬於知識產權權利衝突關係。

狹義衝突說有些學者則認爲,曾被炒得沸沸揚揚的“虎”案和“三毛”案實際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衝突,而是地地道道的權利人與侵權人的衝突,是一種侵權行爲關係。真正的權利衝突不應包括未經已受知識產權法或普通民法保護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民事權利的權利人的許可,在惡意或存有過失的情況下取得的“在後權”與已受保護的“在先權”的牴觸,因爲此種所謂的“在後權”並不真正地具有合法性,雖然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據,但實質上它是在侵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是一種虛擬的、假象的權利,其不能與真正的在先的合法權利發生衝突,只能構成侵權。

真假衝突說有學者認爲,非法存在於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基礎上的“在後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作爲商標註冊後產生的商標權,是一種有瑕疵的民事權利,此種權利的取得使本應構成侵權的行爲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嚴格地講,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權利衝突,而是一種所謂的“假性衝突”。由此看來,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仍傾向於狹義衝突說,把這種所謂的“假性衝突”仍看作是一種侵權,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正視了“在後權”作爲一種有瑕疵的民事權利的存在。

廣義二分法筆者認爲上述各家觀點的分歧從形式上看在於其認識及分析問題邏輯起點的差異。廣義衝突說以衝突的現存狀態爲定性的邏輯起點,即從當前狀態來看,只要其符合權利衝突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從形式上看衝突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由法律認可的權利相互牴觸而造成的,就可將其歸爲權利衝突類,不去進一步探究其產生的基礎。而狹義衝突說,則以衝突產生的法律基礎爲定性的邏輯起點,即從產生根源上看,衝突的產生如果是基於先前的侵權行爲,則一步錯,步步錯,只能將其從源頭上定性爲侵權,不去探究其後的發展狀況。

從實質上看,其分歧在於對法律權利界定上的不同,即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權利基礎上,但又依法定程序取得的“權利”能否作爲一種法律權利存在。從法理上講,法律權利是指一定社會主體享有的、被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並以一定自由行爲表現和實現的正當利益。法律確認是法律權利取得的形式要件,其僅僅賦予了這種權利以法定性,但並不能取代權利的其他諸要素。因此,法律確認是對“法律權利”定性的形式要件,不是終結要件。由此,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權利基礎上的“權利”並不能真正地稱之爲權利,依此而產生的“權利衝突”也不是實質意義上的權利衝突。但是,我們又不能否定,國家法律確認的形式意義上的“權利”的存在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

因此,筆者主張採用廣義衝突說,這不僅符合人們認識問題即從形式到本質的邏輯規律,又有利於更全面地協調上述各類矛盾,解決社會中各類紛繁複雜的糾紛。但又鑑於不同衝突的本質差異,將權利衝突分爲實質權利衝突或真正權利衝突,與形式權利衝突或假性權利衝突,以便更科學地探究其產生根源及確立解決機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