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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爲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則調整作爲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以平等性爲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範疇。
2.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爲基本原則,着眼於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3.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爲主,對違法行爲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爲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繫: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場經濟關係作爲規範對象,二者適用許多相同的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對於確認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權制度對於認識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民法責任制度直接爲經濟法所適用。
兩者聯繫在於: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係,民法調整個體性經濟關係,即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係。其次表現爲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兩者區別在於: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係。民法是真正的私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係,強調個人意思表示。經濟法帶有部分公法性質,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以國家強制規定固定賠償比例,它維護的是國家的經濟秩序。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爲本位,着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爲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衝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法以個人權利爲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爲導向,着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民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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