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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異同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係,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爲他是基於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於股東間的信任關係。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爲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只要不少於5人就可以。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沒有限制,可以自由轉讓。

(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五)有限責任公司不用向社會公開披露財務、生產、經營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多,流動頻繁,需要向社會公開其財務狀況。

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哪個好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並以其出資額爲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

相對於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爲公司,並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責任。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