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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小三生的孩子有義務撫養嗎

不能,因爲沒有與小三領取結婚證,沒有對外人以夫妻名稱生活。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辦理結婚登記。二是事實重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有重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一、婚外情有了小孩是什麼罪

婚外情有了小孩並不一定構成犯罪。只有構成重婚且情節較爲嚴重,危害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會構成重婚罪。如果構成重婚但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構成犯罪。

所謂重婚就是沒有結束上一段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

二、與第三者婚外生子是不是重婚罪

與第三者婚外同居生小孩,如果不是夫妻名義,不能定罪爲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就算是有了小孩,但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法律上不被定義重婚。但如果存在多個夫妻名義,比如前婚後婚都是經法律登記的婚姻,或者屬於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該行爲就會構成重婚罪。

三、與他人生育子女是否構成重婚

有婚外情不能等同於重婚。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不能認定爲重婚罪。

對重婚應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重婚行爲有兩種: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

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重婚罪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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