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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合同詐騙有哪些類型

第一,以定金爲目標,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係,迫使對方違約,“獲取”定金。比如合同上約定:某日雙方在江西交貨付款。但江西的地理範圍很大,究竟在江西何處進行交易,不夠明確。這樣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爲了彌補這種漏洞,就需要再訂立一份副合同,加以完善,前一個爲主合同,實際執行以副合同爲準。針對這一情況,那些根本無力或無意履行合同的騙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間找漏洞,製造矛盾。當該兩份合同不完美時,一方按照副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騙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爲由,認爲合同無效,從而“沒收”在簽約時得到的定金。第二,利用合同和圖紙上規格的矛盾進行欺詐。在簽訂產品加工合同時,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應使合同上產品的規格與加工圖紙上的規格一致,否則,騙子往往在廠方代表未覺察的情況下,故意與廠家訂立與圖紙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簽約時廠家大意沒有在合同與圖紙上蓋上騎縫章的漏洞,偷換加工圖紙,使合同上所規定的產品計算單位、精度要求與圖紙相應的標準產生矛盾,以此爲藉口詐取合同款、違約金及賠償費等。第三,以中介服務爲名,介紹訂立假合同,撈取信息費。爲了擴大業務往來,不少企業往往委託一些精通信息的人爲其介紹業務。騙子們也經常以這種介紹人的身份出現,通過虛設客戶、謊報信息、假稱委託等方式與廠家企業簽訂假合同,在撈取信息費後,以各種藉口百般抵賴,掩蓋其毀約詐騙的違法行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常見的合同詐騙有哪些類型

標籤: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