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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參保人員有喪葬費補貼嗎

4050參保人員有喪葬費補貼嗎

4050參保人員有喪葬費補貼,參保人員去世後,有相應的喪葬費和撫卹金待遇,以及退休人員去世後,需要供養親屬的生活補助。4050人員是指處於勞動年齡段中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的,本人就業願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較差、技能單一等原因,難以在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的勞動者。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原國有企業的下崗人員,他們爲改革作出了貢獻,但隨着年齡增長,就業也愈益困難,已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人員是再就業最困難的羣體,國家對他們實行了更加優惠的政策,特殊扶持。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根據我所瞭解的信息,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中,並沒有針對參保人員提供專門的喪葬費補貼。社會保險通常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旨在爲參保人員提供醫療費用、養老金、失業補助和工傷賠償等方面的保障。至於喪葬費用,通常由個人或家庭承擔。然而,具體政策可能因地區和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而有所差異,建議您諮詢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或相關部門以獲取更準確的信息。

靈活就業人員死亡後有喪葬費和撫卹金嗎

法律分析:

享有喪葬補助費和撫卹金。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鄉居民保險後,退休後可以享受居民養老金待遇,去世後有機會享受有關喪葬補助待遇。

由於居民社保參保人員去世,沒有全國統一的喪葬補助和撫卹金制度,基本上一個地方一個做法,有的地方有喪葬待遇,有的地方可能沒有喪葬待遇,所以,最後能否實際享受喪葬待遇,就要看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了。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保險後,按照退休職工的標準享受喪葬補助和撫卹金待遇。

喪葬費待遇和撫卹金待遇,合稱爲遺屬待遇,由去世者遺屬領取。

享受遺屬待遇的依據有兩個:《社會保險法》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職工社保的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卹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從2021年9月份開始實施,這是全國標準。企業職工去世,家屬可以領取包括喪葬費、撫卹金。該辦法生效之前,參保人員去世的喪葬待遇執行當地的。

1、喪葬費

喪葬費的標準是本省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用公式表示:

喪葬費=本省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2、撫卹金

用公式表示:

撫卹金=本省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發放月數

撫卹金計算的關鍵點是發放月數的計算,又分爲退休前和退休後,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死亡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卹金,具體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後有喪葬費嗎

法律主觀:

靈活就業人員死後喪葬費規定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具體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去世後有喪葬費嗎

法律分析:有,如果按時交社保的話,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卹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人員死亡,社會保險支付撫卹費、喪葬費、同時退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由原退休單位上社保申報,最快過一個半月後社保將補助劃入單位賬戶,再由單位代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靈活就業人員交社保有補貼嗎?有什麼補貼呢?

有補貼,可以獲取4050補貼。4050社保補貼制度指的是,女人歲數在40歲以上、男人歲數在50歲以上的工作艱難人羣,自身按照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上繳職工社保,就可以獲取4050社保補貼。此外要留意的是,局部地區對歲數的規定有可能不同,有一些是4555、4757或4959。

靈活就業社保補助是對於以個人身份參與社保的、滿足條件的工作艱難人羣下發的一類補助。

4050社保補貼可以說成靈活就業社保補助的一類,這是因爲之前許多地方只可以高齡失業人員(4050人羣)是工作艱難人羣,完成靈活就業後能申報社保補貼,因此許多地方把此項補助直接稱爲4050補助;之後局部地區增加了工作艱難人羣的基準,例如,在許多地方,除了4050人羣之外,持續下崗1年以上的參保人、低保戶家中人羣、零工作家庭人羣等等,也都是工作艱難人羣,也是可以申報獲取靈活就業社保補助的。

一般而言,申請者在申報靈活就業社保補助時,假如其具體歲數距退休年齡不夠5年,那麼則可以補助至退休工齡;而相距退休工齡相隔超出5年的,則最多隻可以享有三年的補助。如果是大學畢業生,那麼通常最多隻可以獲取兩年補助。

全國各地的社保補貼基準是不同的,有一些地方是定額補助,有一些則是按比率補助,但是通常也不超出具體繳費的2/3。要留意的是,有一些地方是按參保人社保繳費基數的最低水平的相應比率做好補助的,例如您是依照100%繳費級別來繳費的,但補助只可以按60%的級別來運算。

社保有喪葬費和撫卹金嗎

一、逝者是公職人員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發放。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卹金,一般爲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2、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的標準爲: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卹金爲逝者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準,計算20個月。如果逝者家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因公去世的爲生前的40個月工資,追認爲烈士的,爲生前80個月工資。二、事業單位人員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發放。1、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2、退休人員去世的,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如果其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最低養老金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養老金標準發放。3、輔助金標準: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按照8個月計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交社保死後有喪葬費嗎

個人交 社保 死亡後有 喪葬費 。參加 養老保險 人員因故身亡還會發放喪葬費和一次性補貼。死者 醫療保險 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社保經辦機構醫療保險待遇部門辦理結算,由 繼承人 繼承 社保的餘額部分。繳納社保是領取喪葬費的資格條件,不分是個人繳納還是單位繳納。

養老保險的四零伍零政策現在還有嗎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

根據《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浙江省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以下簡稱《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1.按照和、省“兩個確保”的要求,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爲首要任務,切實落實責任,完善各項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3.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範圍對象,以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爲參保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在鞏固基本全覆蓋成果的基礎上向全覆蓋推進。

4.從2007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爲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爲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確定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5.要進一步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補貼,爲他們參保繳費創造條件。

6.要重視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參保工作,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按時足額爲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覈准,可適當延長繳費年限,延繳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延繳期間本人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延繳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8.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後參保人員當年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覈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許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補繳,補繳的基數爲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的比例爲補繳時當地規定的比例。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個人賬戶記入辦法和規模一次性記入補繳時的個人賬戶,並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補繳年限的繳費指數。

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參保的人員,允許補繳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其補繳年限最長爲5年,補繳標準同上。

9.經勞動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判決,要求用人單位爲參保人員補繳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仲裁或判決結果,允許用人單位爲參保人員辦理補繳手續;用人單位的固定職工(有視同年限)新增,必須從1992年1月起補繳,否則,不能計算視同年限,補繳標準同第8點。

三、調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0.從2007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爲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

11.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清理覈實個人賬戶信息,及時糾正個人賬戶記賬不全、不規範的做法。

12.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轉移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浙社險〔1999〕66號文件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手續,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間個人賬戶規模按當時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2007年7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含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賬戶)按8%轉移,同時轉移參保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和實際繳費指數信息。

13.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範圍轉移時,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文件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四、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

(一)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4.“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從覈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下同)執行。

15、“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計算公式與上款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爲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16.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

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縣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又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退休人員相同。

17.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職)且繳費年限滿lO年的“中人”,允許其補足15年,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補繳標準同第8點。

18.上述公式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繳費指數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二)調整相關養老保險

20.爲使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進行對比。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執行瑞政辦〔1998〕91號(或浙政辦發〔2003〕59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封定在2006年。

21.過渡期內退休(退職)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頂,封頂的比例逐年增加,具體由省勞動保障廳在每年年底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養老金調整等情況公佈次年的封頂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頂。2012年7月1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部按新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

22.未按規定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人員,在退休(退職)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計入中斷繳費年限的指數,中斷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爲零,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爲:中斷繳費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全部繳費年限+中斷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退休(退職)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統籌地的替代指數

23.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等稱號、2007年7月1日後退休仍保持榮譽的參保人員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科技成果獎等獎項的高級專家、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浙政〔1997〕15號、浙政辦〔1986〕54號、浙政發〔1993〕227號文件規定實行增發一次性補貼,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爲:

勞動模範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20;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24.繳費年限不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25.參保人員在當年尚未公佈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職)年齡的,應及時爲其辦理退休(職)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佈後再爲其核定基本養老金,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多退少補。

26、繼續執行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確定。凡企業退休人員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低於最低標準的,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參保人員,退休後不能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1)中斷繳費的人員;

(2)退職人員;

(3)執行“前補後延”的人員;

(4)本辦法實施後未按省裏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5)上年已按規定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

2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餘額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員失業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費,其所需費用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如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所需費用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8.根據我市實際,按照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前提下,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1)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即:以2007年7月1日爲分界點,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尚未退休的人員,以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以後繳費逐步做實;之後參保的人員,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做實。

(2)做實個人賬戶的目標。根據我市基金結餘和財力狀況,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起步比例爲4%,最終達到8%。

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做實個人賬戶後,要根據財力可能給予適當補助。今後,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做實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妥善解決歷史隱性債務。

(3)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個人賬戶做實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兩項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使用。

(4)做實個人賬戶指導性意見及具體操作辦法,以後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精神另行制定。

六、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繳與監管

29.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徵繳辦法》(省令第188號)的要求,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實行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按工資收入覈定繳費基數,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分核辦法,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行“五費合徵”,努力提高徵繳率。

30.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報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要依法處理;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地稅部門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要強化社會保險稽覈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31.逐步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規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嚴格執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得擅自擴大統籌項目和出臺調整計發辦法的。

32.要不斷完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建立制度,實行一年一審,嚴格查處欺詐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行爲。

33.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

3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建設,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完善協同監管機制,保證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的落實;加強內部監督,制定內控監管辦法,防止違紀違規行爲的發生;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的安全。

35.要進一步落實省《關於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36.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臺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

八、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37.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增強企業人才的競爭,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要積極推動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具有相應經濟負擔能力的企業,經過集體協商,建立企業年金。

38.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製定的企業年金方案,應嚴格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22號)規定執行,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備案工作。

39.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立的企業年金,其所需費用在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5%範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用支出。

40.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受託機構、託管機構、賬戶管理機構和基金投資機構的監管,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範運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九、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41.要高度重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在鞏固現有成果的基礎上,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加大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

42.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的要求,落實工作條件、充實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推進街道(鄉鎮)社區的工作平臺建設。

43.要不斷拓寬社區管理服務內容,建立起規章制度完備、服務程序規範、服務內容豐富、服務形式多樣化的社會服務管理體系,不斷滿足退休人員多層次的需要,提高他們的晚年生活質量。

十、不斷提高社會保險能力建設和管理服務水平

44.要高度重視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經辦能力的建設,切實解決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辦公場地和工作經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要抓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標準,規範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爲我市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本辦法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46.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以上內容,希望你對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它疑問,可以到“養老信息網”保險頻道瞭解更多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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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4050社保補貼政策?

隨着我國社保制度的不斷完善,大部分人都參加了社保,並且國家對於經濟困難的人員還推出了社保優惠,4050社保補貼就是其中之一,符合4050補貼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保補貼,目前有部分人還不太清楚4050社保補貼究竟是什麼,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詳細瞭解一下。

4050社保是指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享受的一項社保補貼,該主要是爲了促進困難羣體再就業的一項。簡單來說這裏的“4050”是指年齡,代表年滿40歲的女性,以及年滿50週歲的男性。

這項主要是針對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之前因爲公司原因導致下崗的職工,以及符合年齡要求的靈活就業人員推出的,通常4050社保補貼申請年限爲3年,女性滿45週歲,男性滿55週歲開始申請的,最長申領時間不可超過5年,也就是達到退休年齡後就無法再領取補貼了。

4050人員可以享受以下補貼:

1、社保補貼:符合條件的社保參保人員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費用補貼,按照參保人繳費基數的最低標準,補貼金額爲參保人員應繳保費的50%。

2、崗位補貼:如果4050人員開始在單位上班,那麼可以享受每月80元的崗位補貼。

3、社區就業服務補貼。如果4050人員現在從事社區崗位就業,那麼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5元社區就業服務補貼。

4、退出失業登記補貼。如果4050人員重新開始就業,並且辦理了退出失業登記手續,那麼可以領取10元補貼。

不同地區4050的申請標準和補貼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地爲準,另外注意,社保補貼一定是參加了社會保險繳納的人員纔可以申請的。

如果大家想要申請領取4050社保補貼,建議可以提前去社保中心諮詢清楚想過事項,若符合條件,然後再攜帶想過材料去辦理社保補貼申領。

參保人員死亡後可領取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爲

法律主觀: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人死後社保局給多少喪葬費

我們知曉在我們國家如果員工或者公職人員死亡除了進行賠償相應的死亡補償金,還需要進行支付相關的喪葬費,這也是國家規定的賠償項目之一。接下來我就來爲大家進行新的一年介紹。

一、喪葬費發放標準

計發標準爲: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 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舉個例子,若某地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4000元,那麼該地區2019年的喪葬費就統一按24000元計發。喪葬費實行“少不退、多不補”原則,即家屬實際安葬逝者所花費的金額多於領取安葬費,也是沒有額外補貼的。

二、喪葬費計算標準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三、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複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着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裏的工資數據與電腦裏的數據進行覈對,覈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爲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覆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裏,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注: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四、退休人員死亡補助的發放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爲: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以上就是我爲大家所介紹的關於喪葬費相關知識的分享,我們明白這方面的費用是需要按照員工的工資進行計算,而且還需要向其家屬進行支付相關的補貼費用。

社保局喪葬補助費標準: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卹和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