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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父母離婚後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歸父母雙方。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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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離婚孩子監護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父母離婚後,父母仍是孩子的當然監護人,雙方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監護權內容爲,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3、其他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離婚孩子的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離婚孩子監護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父母離婚後,父母仍是孩子的當然監護人,雙方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監護權內容爲,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3、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後誰能獲得監護權

法律主觀:

父母離婚後,仍然對子女具有法定監護權。根據相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當然監護權,未成年的父母有監護能力的,不能解除監護權而採用其他的監護方式。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是:法定監護、遺囑監護、協議監護、指定監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請指定監護人。

父母離婚還算法定監護人嗎

法律主觀:

父母離婚後,其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依然是父母雙方。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雙方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