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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納稅義務人法規

法律分析: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

2.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3.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爲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的徵稅範圍1.以房產爲徵稅對象,但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水塔、圍牆、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屋,不徵收房產稅。

2.房產稅的徵稅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產權的所有人或相關的交易人。如果是國有的房產的,由其經營管理單位納稅;如果是集體或個人的房產,由集體或個人繳納。並且交易房產獲得收益的人也要繳納相關的稅費。

(1)納稅人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經驗收使用的,從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徵收房產稅。對於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4)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

(5)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爲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爲非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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