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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如何開

註釋:戶籍註銷:死者家屬(或委託人)持第二、三、四聯向公安機關申報戶籍註銷及簽章手續,公安機關憑第二聯辦理死者戶籍註銷手續,在二、三、四聯蓋章,留第二聯。遺體火化:死者家屬(或委託人)持第四聯《居民死亡殯葬證》到殯儀館辦理。信

公民去世後是需要開具死亡證明的,那麼死亡證明該怎麼開呢?

方法

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要衛生單位開具《死亡醫學證明》

公民死‎亡於醫療衛生單位‎‎的,由該醫院出具。 公民正常死亡且地點不是醫院的,‎由居委會的衛生站‎出具。 已經在火葬場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在家中故去,由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出據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如何開

不是正常死亡的,到當地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可以在村委或者衛生站、公安部門以及殯葬部門開具。 死亡證明開具方法如下: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不是正常死亡的,衛生部門也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可以到當地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2、正常公民死亡的

死亡證明如何開 第2張

正常公民死亡,可在居委會、村委會、醫院開具證明

1、開死亡證明有以下四種情況: ①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該單位的死亡醫學證明; ②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③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

死亡證明如何開 第3張

公民已被火化,可要求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流程如下: 1、在各級醫療機構內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新生兒死亡)人員,由該醫療機構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2、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員,由死亡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根據死

死亡證明如何開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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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30多年了,沒有死亡證明,怎麼開

1、死於百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度出具的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知;

4、已經火化的,道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擴展資料

辦理材料

1、申辦人身份證;

2、死者的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3、所需其他專證明材料

注:所需其他證明材料(醫療部門的醫學死亡證明、居(村)委會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的死亡證明信、殯葬館的火化通知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屬-死亡證明

開死亡證明必須得註銷戶口嗎

公民死亡的,應在一zhidao個月內註銷戶口。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回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答。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死亡證明怎麼開?

一、死亡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337613262醫學證明書的用途

死亡醫學證明書是由醫務人員對死亡者填寫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其用途主要包括:

1、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記錄文件,屬於法律憑證

2、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記載死者的各項基本情況及死亡原因,有關部門據此註銷戶口,辦理殯葬火化等手續。

3、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資料,衛生部門利用它可以進行居民健康狀況的專題研究,提出優先解決的公共衛生問題,爲制定衛生工作方針,採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4、用於保險、遺產等羣衆性、社會性憑證及公證,成爲其必備的文件。 二、填寫要求:《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必須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務必項目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不得勾劃塗改,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方可生效。

三、填寫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醫院在簽發《死亡醫學證明書》時,只負責本單位診治過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簽發工作,必須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據《全國醫院工作條例和醫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後及時向患者家屬下發死亡(解剖)告知書(家屬簽字);

2、由經治醫生(執業醫師)填寫《死亡病例報告卡》;

3、將《死亡病例報告卡》送醫院行政大廳,由《死亡醫學證明書》管理人員覈對患者家屬、死亡患者身份證及戶口本後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並蓋單位公章。

四、患方在患者死亡後3日內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書》。患者家屬應妥善保管死亡證明,自留複印件,丟失不補。

土葬如何辦死亡證明

一、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二、辦理程序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7a64e59b9ee7ad9431333431366337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繫查對。

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 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繫處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註銷戶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三、證件

辦理公民死亡註銷手續時,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擴展資料

死亡證明用途

1、移往殯儀館辦進館手續;

2、火葬場註銷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請或靈骨塔購置;

3、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除戶;

4、病故自己有勞保,領取葬津貼;

5、病故自己有農保,領取喪葬津貼;

6、病故自己有公保,受益人可申請36個月死亡給付;

7、病故自己有商業保險,依所買契約理賠;

8、病故自己有福保,需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9、領取榮民退輔喪葬補助費;

10、定期存款除戶後,解約提款;

11、不動產過戶轉移與繳交遺產稅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證明

標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