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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金最新規定

質保金最新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爲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標籤:質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