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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應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丟失該如何處理呢?什麼類型的應該去什麼地方?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學習學習,瞭解瞭解一下吧!

材料/工具

方法

空白丟失處理

分爲以下幾種情況及處理方式:(1)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應當與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

您要做的事:

諮詢熱線 ZI XUN RE XIAN您好,這個月,我公司剛剛領購了,但是由於部門工作人員的

1.在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2.辦理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

一、確認丟失了,第一時間肯定是去稅務機關掛失。到了稅局後,去受理處領取並填寫《掛失/損毀

(1)《掛失/損毀報告表》。

分爲以下幾種情況及處理方式:(1)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應當與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

(2)登報聲明遺失作廢的版面原件、或複印件等證明材料。

諮詢熱線 ZI XUN RE XIAN您好,這個月,我公司剛剛領購了,但是由於部門工作人員的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丟失應該如何處理

普通丟失處理

1.在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2.辦理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

(1)《掛失/損毀報告表》。

分爲以下幾種情況及處理方式:(1)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應當與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複印件。

購買方的賬務處理:

1.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 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

丟失應該如何處理 第2張

專用丟失處理

1.  在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2.辦理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

(1)《掛失/損毀報告表》。

分爲以下幾種情況及處理方式:(1)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應當與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複印件。

3.聯和抵扣聯均丟失情形:

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作爲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丟失前未認證的,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爲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僅抵扣聯丟失情形:

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聯認證,專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5.僅聯丟失情形:

可將專用抵扣聯作爲記賬憑證,專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6. 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開具辦理資料:

已丟失專用、貨物運輸業專用的記賬聯複印件。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

丟失應該如何處理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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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丟失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使用*的單位zhidao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1、丟失*的消費者到銷貨單位取得該份*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貨單位*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3、由銷貨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銷貨*。

擴展資料

1、有固定生產專經營場所,財務和*管理制度健全,自覺依法納稅且年普通*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一般納稅人,確需申請印有企業名稱普通*的,按照嚴格控制,從嚴審批的原則,經主管國稅機關同意,縣(市)國稅局審覈,省轄市國稅局批准後到指定印刷廠印刷,並由主管國稅機關集中保管,限量供應。

2、企業必須按照省局規定的統一票樣印製普通*,個別納稅戶因屬特殊需要確需改變統一*票樣的,由省轄市國稅局報省局批准。

3、企業申請自印的*,原則上一次印刷不得超過一年的使用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普通*

*丟失應該如何是好?如何去處理*丟失?

一、確認*丟失了,第一時間肯定是去稅務機關掛失。到了稅局後,去*受理處領取並填寫《*掛失/損毀報告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等表單。

二、去中國稅務報登報申明;

在稅務局受理你的申請之後會進行覈實,*丟失屬實的話,會指示你進行該丟失*的登報聲明,避免有人撿到*用於騙人,給他人造成損失。

1.若丟失的是專票,稅局會責成你將《〈*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和掛失登報費用一併郵寄到中國稅務報社,《中國稅務報》會執行該*的公開聲明作廢;

2.若丟失的是普票,稅局會讓你自選在當地某新聞媒介公開聲明作廢。

三、繳納罰款

在登報申明之後,需要去稅務局*管理崗取*驗舊,並帶上登報的刊物原件以及其他一些稅務局要求的資料。稅務局會根據情況給你開具一份《納稅證明書》,《納稅證明書》可以證明你已經納稅,只是*已經丟失了,這樣你公司做賬的時候就能有效入賬。

當然,若稅局對你的*丟失行爲有罰款,這時你還得繳納罰款。如果是空白*,或者是*的記賬聯和存根,丟失肯定會被處罰。如果是專用*,及時到稅務局掛失作廢,可能不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431373764會處罰。不能入網的普通*,根據遺失的數量和*的限開金額,造成稅務流失的程度,加以處罰。

如果你是開具方的話,除了上述的還需要除了上述的步驟外還有最後一步,那就是開具方還要在稅控盤或金稅盤裏進行空白*作廢操作。

總的來說,丟*是一件比較煩心的事情,有人說,寧願丟錢也不願意丟*。丟了*掛失流程比較麻煩,比較費心,所以對於*一定要好好保管,不丟爲妙。紹興巧腦企管專業做代理記賬,代理記賬能減輕企業負擔,規避企業風險。代理記賬比企業自營財務這方面更節約成本,也能夠節約更多的時間。巧腦企管採用“線上+線下”的“一對一”定製化模式來爲企業用戶服務。在線上下單後。客服人員3小時內回撥電話確認訂單,專業人員3天內登門拜訪客戶,溝通服務流程與詳情,達成共識後於線下付款交易,在線上可實時關注服務進度。

關於*丟失如何處理的問題

*專用*丟失,首先要到辦稅廳領取並填寫《*掛失/損毀報告表》,並且要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專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的*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同意後,可作爲*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同意後,可作爲*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的*聯,可將專用*抵扣聯作爲記賬憑證,專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取得*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稅總關於**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銷售方開具**時,*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行爲:(一)爲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二)讓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

3、開*時填寫項目必須齊全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聯和抵扣聯加蓋*專用章。另外,還需按規定填寫備註欄的內容。

4、**開具需符合四項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專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專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聯和抵扣聯加蓋*專用章;(四)按照*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購買方有權拒收。

5、未加蓋*專用章最高罰款1萬元

《*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或者e68a84e79fa5e9819331333365666235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或者未加蓋*專用章的;

6、不得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的辦法。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出入境。

7、未填開全稱的*不能抵扣

2017年7月1號起購買方爲企業的,索取*普通*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爲其開具*普通*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作爲稅收憑證。

8、銷貨清單必須用稅控系統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專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彙總開具專用*的,同時使用防僞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專用章。 《*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銷售方開具**時,*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局:*專用*使用規定

*專用*丟失了應如何處理

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機關報失後接受處罰,然後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最後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取得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作爲*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生*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丟失*專用* 

1、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專用*的,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1346332首先按規定程序向銷售方當地主管稅務、*報失,接受稅務處罰;其次,由主管稅務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的納稅人名稱、*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等稅務報刊雜誌上刊登“遺失聲明”。 

2、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的*聯和抵扣聯的,待申報、報稅後向主管稅務申請出具《丟失*專用*已報稅證明單》,並把該證明和丟失*的記賬聯複印件交購買方抵扣。

3、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的抵扣聯、*聯其中一聯(兩聯沒有全部丟失)的:可讓購買方使用未丟的聯次到主管稅務認證和記賬,複印件留存備查。 

擴展資料

**丟失處理方法

1、首先要到辦稅廳領取並填寫《*掛失/損毀報告表》,並且要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申請主管稅務局出《丟失*專用發已報稅證明單》。

**丟失處理

2、等待受理審覈。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受理審覈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辦理。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的,需重新補正或填報。

3、開具。納稅人提供資料符合條件的,辦稅服務廳申報徵收崗即時開具丟失專用已抄報稅證明單。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專用*丟失應如何處理

諮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百企業在發生地震災害期間因受災嚴重,人員、財產損失巨大,後經清查發現丟失了部分*專用*度。請問企業在受災期間丟失了*專用*應如何處理?

專業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扣稅憑證認證稽覈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受災地區*一般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發生*專用*(包括相應電子數據回)和防僞稅控專用設備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損答毀丟失的*專用*通過防僞稅控*發售子系統採集錄入失控*數據,將損毀丟失的專用設備登記後重新辦理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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