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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減持新規

大股東減持新規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新規的具體內容:(1)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範圍。根據《減持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範圍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這與以往的規定及18號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不受《減持規定》的約束。(2)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3)遵循“以信息披露爲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4)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爲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5)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
標籤:新規 股東 減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