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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四大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四大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爲限,以保額爲限,以保險利益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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