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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形成時間鑑定有哪些主要方法

筆跡形成時間鑑定有哪些主要方法

1、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對被委託案件的鑑定時間和鑑定機構的資質等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對比的樣本。

2、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鑑定時間。因爲檢材和樣本在紙張、保存環境方面的不同會影響鑑定結果。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鑑定程序》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鑑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鑑定檔案。

標籤:筆跡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