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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不判死刑有哪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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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

人販子不判死刑有哪些原因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我說,有一個僅僅註冊了一天的微信公衆號,憑藉一張圖片,便引爆了幾乎不分地域學歷性別年齡收入的國人朋友圈。你信嗎? 不信?喏,是這張圖—— 雖然對人販子嚴懲的語境早已有之,但這次前不着村後不着店的突然爆發還是頗令人吃驚,即便多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拐賣婦女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一般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因爲國家法律規定。最開始主流的反對聲音主要集中在“如果判人販死刑,那麼人販會殺死被害者”這個論點上。但是這個論點經不起太多的推敲。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因爲罪犯被逮捕時可能已經錯過了殺死被害者的時機,所以以此來反對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是有死刑的,是否判處死刑,要看犯罪的情節是否到達處以死刑的標準。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嚴重的主犯、累犯等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但是如果一律判處死刑,那麼很多人販子爲了逃避追捕,就會殺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這對於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是非常不利的。

早年汽車交通撞死人,也是處分很輕,至少不會抵命; 早年汽車擁有者多是官員,富人,所有處分輕;還能理解; 捨不得殺人販子,完全損人不利己!無法理解;

人販子可以通過自首,立功來減輕處罰,對於追查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下落,破獲拐賣案件,抓獲其他犯罪分子也是極其有利的。

涉嫌販賣人口罪,從國家立法角度來看,可以判處死刑,實際上一般沒有達到罪大惡極,所以不會判死刑。 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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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中國法律對那些喪盡天良的人販子判刑那麼輕,不直接死刑?

我也覺得這個問題問得好,人販子太傷天害理了,不管是大人還是小孩被他拐去傷害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人一輩子,抓到人販子就應該判死刑,讓他永無出頭之日

人販子爲什麼不能直接判死刑

錯,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爲什麼不能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

因爲指定法律的都是*厚祿的人,他們的子女不可能被販賣,體會不到子女被販賣的痛苦。所以他們認爲,販賣人口罪不至死!(這是根本原因)

還有一種說法是爲了讓人販子交代孩子下落,換取立功贖罪的機會。(這一點純屬放屁!明明可以規定一個時間起點,買賣人口一律死刑,舉報獎勵5萬!這個時間點之前的,按之前法律制裁,這個時間點以後的,一律死刑!)

人販子是否應當判處死刑?

人販子造成很多家庭的悲劇,這種罪惡應該判處死刑

人販子怎麼不判死刑?大家同意人販子判死嗎?

人販子,正事的罪名是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我國實際對這種處罰是比較嚴厲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的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的預防宣傳

(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參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常委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規定,這裏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本法第240條第1款所列的8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8項情形之外再擴大範圍。

(二)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徵的,都要認定爲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三)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行爲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爲之一而對象爲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爲而對象總計爲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但是,實踐中往往出現被拐賣的婦女自願隨帶自己不滿14週歲的子女的情況,對此應如何認定行爲人拐賣的人數呢,跟隨被拐賣婦女的兒童能否計入總數:我們認爲,關鍵要看行爲人是否有將兒童一併出賣的目的,對此要考察行爲人是否有以婦女所帶兒童作價,與他人討價還價的行爲。對於沒有一併出賣兒童的行爲和目的的情況,不應將兒童計人拐賣的人數之中。

(四)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認定根據1991年“兩高”《解答》的規定,這是指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而不論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無反抗行爲,都應當按此項規定處罰。但如果不違背婦女意志的姦淫行爲,則不在此列。比如婦女自願被他人拐賣,在拐賣過程中又自願地與拐賣人*,任拐賣人姦淫,就姦淫而言,並不具有侵犯婦女人身權利之性質,不應適用本法第240條第1款“姦淫被拐賣的婦女”之規定。當然如果被拐賣的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行爲人明知而與之*的,即便幼女自願,也具有姦淫幼女犯罪的本質,應適用該項規定。總之,這裏的“姦淫被拐賣的婦女”,必須是在性質上已構成*罪或姦淫幼女罪的姦淫行爲(但姦淫既遂與未遂在所不問)。

(五)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認定這裏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1)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即指採用引誘、欺騙、強迫方法使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我們認爲這種行爲應限於拐賣過程中,如果行爲人是先有引誘、強迫婦女賣淫的行爲爾後又起意將婦女出賣的,或者拐賣婦女之後,又通過各種途徑對該被拐賣的婦女引誘、強迫而使其賣淫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引誘賣淫罪(當對象爲不滿14週歲少女時,則爲引誘幼女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對行爲人實行數罪併罰。(2)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這一情節中,要求拐賣人明知收買人迫使該婦女賣淫。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收買人將婦女買去是迫使其賣淫,對行爲人追究這一行爲的刑事責任(表現爲從重處罰)沒有合理根據,違背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

(六)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爲人爲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毆打行爲,或者被拐賣

**解救受害兒童

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爲、拐賣中的毆打、侮辱、*、強迫賣淫、姦淫等行爲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如果在拐賣過程中,行爲人故意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殺害或重傷,對行爲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重傷)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併罰,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可以由綁架行爲構成。那麼,對於行爲人以出賣爲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故意傷害或故意殺害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在本法第239條中,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爲被明確規定爲綁架罪的一個從重情節,故意重傷作爲從重情節,根據“舉重明輕”邏輯,也內涵於法條之中,因此對行爲人不必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綁架罪實行數罪併罰。這就存在着矛盾之處,尚須有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七)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認定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論行爲人是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的客觀行爲中之何種,只要其具有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目的,均與此情節符合,而不要求實際上已將婦女、兒童賣至境外,離開國境線。“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迴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迴歸中國,因此不應包括在“境外”之中。

(八)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採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脫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爲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被視爲情節特別嚴重的八種情節: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上述8種情況屬於加重處罰的,根據情節會出現死刑,但是法律上是綜合考慮的,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或減輕情況就不會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