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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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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勞務派遣怎麼理解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合同管理、發放薪酬、辦理社會保險、保管檔案由派遣結構負責。

企業根據自身需要將一項或者幾項人力資源管理的事務性工作,作爲一項工程“承包”給專業的勞務派遣公司。從而使企業專注於戰略管理,提高員工滿意度,減低成本。(單位用工但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勞動力的僱傭和使用分離。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作爲新的一種用工形式,還是有很多對企業有利的地方的,正規操作,對於企業還是很省事的人事方面,再有有利於建立企業和諧勞動關係。只是目前勞務派遣市場服務單位魚龍混雜,好多不符合資質的,擾亂了這個市常

提醒廣大勞務派遣人員,在類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往往存在着第三方即勞務公司。有的用人單位,爲了避免與長期工作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供更多福利待遇,會採取勞務派遣的方式。如果隱瞞勞動者進行操作,用人單位的行爲是違法的。但是很多勞動者,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甚至連勞動合同都沒有。往往在勞務公司提供的合同中,還有勞動者的簽名,使得法院無法支持勞動者的訴求。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不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在此提醒衆多勞動者,首先,在與人力資源管理師籤合同時,一定要避免“空白合同”,擦亮眼睛,看清用人單位是誰,再下筆簽名。其次,一定要求留有一份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糾紛中有力的證據,勞動者應該注意留存。一定要謹慎選擇,合法的正軌的勞務派遣機構從事勞動。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於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解讀】 本條明確了非勞務派遣的“派遣情形”,即將本單位員工派往境外工作或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不受本規定的約束。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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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

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

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爲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纔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

比如,一酒店的跑菜員請假幾天,人事部招聘兼職的鐘點工或者約定一定的時間,可視爲臨時性工作崗位。比如,學校教師請產假,人事部招聘教師替代原教師上課或者約定一定的時間或者直至原教師產假結束,即可視爲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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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用工的注意事項

1、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用工是勞動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是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的。

2、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用工涉及到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三方,可以三方共同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用人單位可以分別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書》(此合同中應當明確載明勞動者被派遣到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該協議中應當約定派遣崗位、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在上述相應合同或者協議中,用人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勞動者約定好各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當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如何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合同中寫明瞭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但是又寫了要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和調配,該怎麼理解?謝謝!

就是說你特麼別指望我皮包公司會爲你做什麼,我也是給你單位打工的。你單位原來招你的時候讓你幹什麼,你單位現在讓你幹什麼,你單位將來可能會叫你幹什麼,你都給我乖乖去幹,別瞎幾把拿着一個合同想偷懶,想漏洞,沒有的,我們這都是範本,完美避開百分九十九的漏洞。.-----來自同樣外包的底層臨時工追問那如果現在的用工單位強制性地讓你做比原來合同規定的工作內容以外的更多的工作內容,且沒有增加薪酬,也是合法合理的嗎?追答對,合法。比如原來讓你看門,現在讓你兼職做衛生,將來讓你兼職修電鈴。都是合法的,愛幹不幹,不幹拉倒

同工同酬,怎麼理解?

第一,同工同酬,只適用於具有勞動關係的人員,不適用國家政府機關人員,因此,不適用*,因爲*屬於政府部門,屬於國家編制的工作人員

第二,同工同酬,簡單的說,就是做一樣的工作,付出同樣的勞動,生產同樣數量合格的產品,領取一樣的薪酬,勞動合同法,規範了薪酬制度,但是不包括工資以外的福利以及其他的待遇,因此,我的理解,只是工資是一樣的,很多福利有可能還有很大差別,即使工資待遇,據專家評論,也是很難實現的,不是輕而易舉的事情,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第三,新的勞動合同法針對派遣人員作出了同工同酬的規定。並未說臨時工,合同工等,現在國家對於用工制度,沒有臨時工,合同工的的稱呼,所以樓主舉例是不存在,也不規範的,追問我說的臨時工、合同工是指像*局的臨時工合同工,*局的臨時工、合同工……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合同工臨時工能否與正式工同工同酬.呵呵追答我在第一條已經明確說了,勞動合同法不適用國家機關政府工作人員,臨時工,合同工,不屬於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不涵蓋這些人。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這要怎麼理解 是不是

以前和派遣公司簽訂的是派遣合同,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允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依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追問比如說和A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而勞動者實際在B非派遣公司工作 這中情況也是被允許的嗎?

如果是這個意思 那對派遣工來說 有什麼實際改變 不過是換了個合同而已。追答實際改變了把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派遣合同改爲了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了法律保證,這是有利的一點。但是,有些實際用工單位不願意承擔勞動關係的責任,擴大了勞務派遣的範圍,產生了一些問題,所以勞動合同法關於這一點在修改中。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怎麼理解?

是關於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單位以及被派遣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方面權利義務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是關於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單位以及被派遣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方面權利義務的規定。

本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

①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本法規定的正式勞動關係。

②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③這些權利義務包括承擔依法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等義務;依法允許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等義務,並對派遣單位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費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①這一規定也就是再次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要明確約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

②工作崗位等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至少要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①該條就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強制規定,即不得少於二年。

②兩年中,如果用工單位合同期限已滿,派遣單位可以把勞動者派遣到其它單位工作。

③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要支付不得低於勞動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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