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怎麼認定
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條例實施前雙方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經補辦登記手續的,即轉化爲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 未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爲
律師解讀:婚姻關係一個人一生,因此婚姻需謹慎,不僅在選擇婚姻伴侶時要謹慎,在辦理結婚手續時也一定要謹慎,務必到民政部門辦理正式的結婚登記手續,然後才能取得作爲配偶的法定權利。尤其是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僅僅是舉辦婚宴就共同生活,一直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在丈夫或妻子出現嚴重疾病的情況下就無權要求對方履行配偶的法定照顧和扶助義務,婚姻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因此,決定結婚,務必領取結婚證,是對自己也是對婚姻負責的基本態度。
你提到的事實婚姻目前基本算是一個歷史概念了。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認定,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持久、穩定的生活,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等),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相關人身財產關係;1994年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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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認定事實婚姻效力
您好,事實婚姻是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即客觀上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生活的事實。自1994年2月1日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等同於對事實婚姻的徹底否定。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進行聯繫諮詢,樂意爲您解答。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希望您予以採納。
事實婚姻認定標準?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爲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行結婚儀式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不受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但是,我國法律同時也對事實婚姻做出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瞭如下認定標準: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事實婚姻的房產所有權怎樣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01年12月25日公佈,自2001年12月27日起實施)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離婚財產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這個你懂的,我不用多說。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中的過錯是指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規定事實婚姻怎樣認定
構成事實婚姻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在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裏,最主要的就是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並沒有辦理結婚證,履行結婚手續。詳細可參考法治中國 律師 網的具體說明
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財產怎麼認定的?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爲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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