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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決定書需要哪些原件

工傷認定決定書需要哪些原件

認定工傷決定書需載明的事項有:用人單位名稱、職工姓名、受傷部位、事故時間、診斷時間、診斷結論、認定工傷的依據等,認定工傷決定書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對工傷事故性質進行認定的材料。

一、公司拒不給員工申報工傷,應該怎麼辦

公司不給申報工傷的,勞動者自己或者近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由於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工傷認定有哪些注意事項?

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注意事項:

(一)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二)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認定工傷的情形和依據。

三、個人申報工傷時限

個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時效爲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個人申請認定工傷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避免超過申請時效。在申請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例如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