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合同期到沒交房算違約嗎
賣房合同期到沒交房算違約的;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開發商未按期交房的,購房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1、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按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計算,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同地段房屋租金為標準計算。
2、購房人不想要房子的,可以向開發催告交房,經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仍為交房的,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產退還購房款。
《最高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一、違約責任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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