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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般需要出錢嗎?

法律分析:

離婚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對於協議離婚,國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費,因此協議離婚不需要花費工本費。而訴訟離婚,如果只是解除雙方的夫妻關係,而不涉及財產,那麼,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爲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 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

徵收;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訴訟離婚過程中,如果需要聘請律師或者聘請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相關費用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區別,通常是幾千到幾萬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一般需要出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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