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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管轄法律規定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律規定

買賣合同的管轄權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的買賣合同的管轄權是:一般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之間還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買賣合同的管轄權法律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爲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另外,《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方式是約定優先,約定不成的按照法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沒有約定的,法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關於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

1、當事人可以約定與爭議有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爲管轄法院;

2、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爲管轄法院。

對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規定

首先,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另外,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有哪些

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具體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的管轄權有以下幾點規定:一般情況下,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來管轄案件,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然而,這種選擇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在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時,首先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書面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依法定規定來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