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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員工不肯籤合同的情形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員工不肯籤合同的情形是如何規定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不願意,不願意參加社保的情況確實存在,法律、法規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因此而單方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依然要盡到及時催告的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後果,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但是無論哪一種情況,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同時,用人單位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的,勞動者不願意參加是違法的。如果遷就了這種違法行爲,要承擔違法責任,不僅要如數補繳,還要繳納滯納金等。無論是企業不與員工籤勞動合同,還是員工不與企業籤勞動合同,對於企業而言都有一定風險,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要是企業遇到不肯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最好就是及時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