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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

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應當定期給付約定的租金並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將房屋完好無損地返還於出租人。房屋租賃應當依法辦理租賃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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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房屋租賃合同規定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有:民法典、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房屋租賃合同應寫明當事人與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轉租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依據什麼法律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是一常見的合同,跟我們的生活還是密切相關的,不管出租還是要租都是要簽訂租賃合同的。

一、租賃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合同法》對租賃合同的內容、期限及形式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二、租賃合同中應當包含哪些基本內容?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1、租賃物的名稱、數量;

2、租賃物的用途;

3、租賃的期限;

4、租金金額;

5、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6、租賃物維修等內容。

三、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可約定幾年?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若租賃合同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就租賃期限進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無法達成協議的,該租賃合同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房租租賃合同法相關規定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承租人給出租人租金的合同。我們知道租賃合同的時候需要相關的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中包括租賃合同的定義、主要的內容、租賃的最長期限、還要登記備案手續,手續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等等。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簽訂租賃合同,雙方還要最受《民法典》中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誰違反規定,誰就要承擔責任。,(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四)受訴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一)出租人的義務,1、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的義務;,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3、物的瑕疵擔保義務;,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二)承租人的義務,1、依約定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義務;,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3、不作爲義務;,4、支付租金的義務;,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三)租賃合同的特別效力,1、承租人獲取租賃物收益的權利;,2、租賃權的物權化;,3、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合同法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什麼?

隨着現代社會的不斷的發展和不斷地進步,現代社會發展越來越迅速,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大家漸漸脫離農村的束縛,前往大城市去發展,在大城市中,我們往往會選擇租房子,那麼 合同法 房屋租賃合同 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 法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 買賣合同 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爲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 破產財產 ,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爲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爲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 租賃合同 爲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訂租賃房屋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爲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電話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 抵押權 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2]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爲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爲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爲由主張 合同無效 ,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 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爲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 解除合同 ,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爲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爲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 2 合同範本 本 合同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 房屋出租 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房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 (省、市)(區、縣) ;門牌號爲 。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爲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的物品 甲方應提供 房產證 (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 身份證 明( 營業執照 )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後可複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複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 房屋租賃 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爲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爲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總額爲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後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爲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或電話通知。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合同終止 。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 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於房屋租賃期滿後,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 %的 違約金 。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 逾期交房 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由於甲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爲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 房屋轉租 、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 %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 %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3] 出租合同 房屋租賃協議 :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綜上所述,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現代法律中是有相關法律來管理,在我國現代社會中,法律逐漸的完善,已經建立了較爲完善的法律體系,以上就是我國法律文獻中對於 合同法房屋租賃合同 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