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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什麼職能指工會要發揮職工羣衆參政

工會的什麼職能指工會要發揮職工羣衆參政

工會的參與職能是指工會要發揮職工羣衆參政議政的民主渠道作用,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實現對國家和企業的民主參與、社會監督。
一、工會的四大職能:
1、參與職能。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實施民主監督,是工會代表職工權益,依法維護職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徑和形式。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過程中,工會履行參與職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
2、維護職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由於勞動關係主體存在隸屬性,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對矛盾中很明顯勞動者是弱者,是需要保護的對象;
3、建設職能。在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解決這個矛盾的根本出路在於通過改革開放,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工會代表和維護的職工具體利益的最終實現也在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的提高;
4、教育職能。工會教育職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勞動力進入市場,在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決於個人的素質,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要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有較高的素質。這就需要學習,接受教育。因此,工會爲了更好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就必須履行好教育這一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羣衆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十一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予以改正並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