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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權的分類

刑事辯護權的分爲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

一、法律援助是什麼意思

法律援助是指由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和協調法律服務機構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爲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對象:

(一)有本省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法律援助:

1、案件或事件發生在本省並且依法由本省法律服務機構或仲裁機構受理的;

2、有事實證明爲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3、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二)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爲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三)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爲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獲得法律援助。

(四)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二、刑事辯護全覆蓋看守所內怎麼做法律援助

刑事辯護全覆蓋看守所內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三、刑事案件被告人有哪些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3、有權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自己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權提出控告。

5、有權參加法庭審理,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刑事辯護權的分類

標籤:刑事 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