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①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②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③調查取證權。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④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⑤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⑥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⑦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⑧代理申訴權。⑨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⑩拒絕辯護權。辯護律師發現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有權拒絕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