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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和發包方什麼關係

法律分析:1、承包經營合同中的承包方與發包方存在着特殊的關係。

例如,在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中,一方面,國家同承包方之間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係;另一方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要求。因此,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不論其經濟實力和所有制性質如何,不論其是否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也不論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爲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同企業一樣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它們之間存在着平等的民事關係。在簽訂、履行承包經營合同的過程中,國家同企業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同樣要堅持自願原則,平等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兩種不同性質的職能,兩種職能應適當分開,在研究承包經營合同主體時,應着重關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關係。

2、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應爲發包方的總體財產。

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是指在承包經營法律關係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應爲發包方的總體財產,理由是:承包經營本質上是一種營業,是作爲活動的營業和作爲組織的營業的統一體。作爲組織的營業是集合多數的物和權利的一定的有機組織體,其中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權利和商業祕密、企業聲譽、地理位置等;消極財產包括營業上的各種債務。承包經營活動之所以能夠進行,是以發包方的營業財產(總體財產)爲基礎的。

3、承包經營合同是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律確認書。

《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承包經營責任制通過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使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並獲得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成爲增強企業活力的有效途徑之一。

法律依據:《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承包經營責任制通過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使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並獲得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成爲增強企業活力的有效途徑之一。

建設單位和發包方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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