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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發包、分包、轉包

【建築工程轉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分包、轉包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一、發包人可以採取總包與分包方式/但是禁止肢解分包方式: 1.建設工程總包方式: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2.建設工程單項分包方式:發包人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3.禁止建設工程肢解分包方式: A.肢解發包是指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後分包給幾個承包人; B.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二、可以依法分包,但是禁止轉包/禁止非法分包/禁止再分包/禁止主體工程分包或轉包: 1.建設工程依法分包方式: A.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B.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禁止轉包: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3.建設工程禁止肢解轉包: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建設工程禁止非法分包: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5.建設工程禁止再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6.建設工程禁止主體結構分包或轉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陳其象律師提示】 ①肢解分包和主體工程分包或轉包未明確規定爲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 ②轉包/非法分包/再分包明確規定爲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 【法條鏈接】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總包與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分包、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