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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結婚證能代辦麼?

結婚證不可以代辦。結婚證是雙方當事人根據真實意思表示辦理的,是人身關係,原則上是不能代辦的。本人沒有到場,他人代簽字得,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結婚證,是婚姻登記存在瑕疵情形,當事人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規定結婚證能代辦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