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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不超30萬免印花稅不

小規模不超30萬不能免印花稅,但是可以減半徵收印花稅。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爲徵收的一種稅。其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爲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小規模不超30萬免印花稅不

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各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築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轉移書據。

另外,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覈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可分爲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如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