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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合同詐騙行爲?

合同詐騙的起訴應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但受害人也可向檢察和法院報案或控告。對於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爲人有欺詐故意、實施欺詐行爲、相對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相對人爲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一、合同詐騙應該如何起訴

不用起訴,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詐騙犯罪類的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受害人也可向檢察和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具體程序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僞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二、構成合同詐騙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欺詐行爲的構成要件爲:

1、行爲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並以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爲目的。

2、在客觀上,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行爲人具有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客觀表現。行爲人既可表現爲作爲的方式,也可表現爲本應作爲而不作爲的方式。

3、相對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對合同內容及其它重要情況產生認識缺陷。而這種錯誤認識是因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相對人的錯誤與行爲人的欺詐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

4、相對人因錯誤認識而爲意思表示,與行爲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錯誤的意思表示是以錯誤的認識爲直接動因。

結語

在合同詐騙的起訴問題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交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處理。不過,受害人也有權向檢察院或法院報案或控告,對於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案件,應移送給主管機關處理。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爲人的故意欺詐、實施欺詐行爲、相對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相對人爲意思表示或履行合同。以上是對合同詐騙起訴和構成要件的簡要解釋。如需詳細瞭解,請諮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爲,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五條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應對合同詐騙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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