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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變賣

營業執照變賣

法律分析:營業執照不能夠直接進行轉讓,轉讓屬於違法行爲。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或者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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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企業人員未經清算將公司財產變賣是否構成侵佔犯罪

可能構成公司財產侵佔罪的

根據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規定,破產企業的清算組具有與他人簽訂民事合同的能力。因爲企業被宣告破產即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其對外

的民事活動由清算組進行,但清算組不能單獨決定變賣破產企業的財產,因爲破產企業的財產屬全體債權人所有,必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清算組只是企業進入

破產程序後接管企業財產、處理企業未了事務、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的臨時性組織,如果清算組要將非金錢財產轉換成金錢財產,就必須通過債權人會議決定,

否則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典當行的經營範圍都有哪些?營業執照上正規的表述是什麼?

典當行經營範圍和營業執照上正規的表述,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鑑定評估及諮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當業務。

擴展資料:

《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 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支、彈藥,軍、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典當管理辦法》

典當行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怎麼寫

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四章經營範圍第二十五條規定

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2: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3: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4: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5:鑑定評估及諮詢服務;

6:商務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當業務

擴展資料: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1: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2:動產抵押業務;

3: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4:發放信用貸款;

5:未經商務部批准的其他業務。

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2: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支、彈藥,軍、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器械;

5: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6: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7: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8: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站-典當管理辦法

標籤:變賣 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