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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院收養條件

《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的限制。其他條件如下:

社會福利院收養條件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週歲;

(2)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

(3)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

(4)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標籤:福利院 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