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虐待兒童怎麼判刑
老師虐待兒童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虐待兒童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情形。對於虐待家庭成員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於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罪將處罰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根據較重的處罰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
老師虐待兒童會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正式確定了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這一罪名,這意味着,老師作爲對學生負有監護職責的人,虐待學生的,是會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的。
一、老師虐待兒童怎麼判刑
若被虐待兒童是家庭成員的,則行爲人構成虐待罪。
其刑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被虐待兒童非家庭成員,而是被監護、看護的人,則行爲人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其刑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虐待兒童的情形都包括了哪些
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1、身體虐待
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爲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兒童爲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註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三、幼師虐待兒童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結語
老師虐待兒童會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正式確定了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這一罪名,這意味着,老師作爲對學生負有監護職責的人,虐待學生的,是會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的。根據刑法規定,虐待兒童的情形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對於虐待兒童的行爲,我國法律將嚴懲不貸,依法處以刑罰,以維護兒童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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